商標法是什麼?白話解釋申請、爭議、權利維護重點【2026 最新】

商標法是什麼?白話解釋申請、爭議、權利維護重點【2026 最新】
商標法的核心功能是讓品牌擁有者在台灣取得排他使用權,只要完成申請、核准公告,商標權人就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保護期間 10 年、可無限期延展。
本文關於商標法的懶人包:
- 商標法保護什麼:保護具識別性的標識(文字、圖形、聲音、立體形狀等),功能是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與著作權「保護創作表達」、專利「保護技術發明」三者保護對象截然不同。
- 商標能不能註冊:識別性是核心門檻,分「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兩條路;描述性、通用名稱、功能性標識原則上不能註冊。
- 申請費用與時程:第 1-34 類每類申請費 NT$3,000(指定商品 20 個以內),審查期約 5-8 個月;有急迫需求可申請加速審查。
- 搶註應對策略:異議(公告後 3 個月內,任何人)vs. 評定(原則 5 年內,限利害關係人)要根據時間點選擇;建議防守(善意先使用)與進攻(異議或評定)多軌並行。
- 侵權求償怎麼算最多:四種賠償計算方式不是隨意選,高銷量低單價適合「侵權所得」,低銷量高單價適合「零售單價倍數」,選對了賠償金額可以差到幾十倍。
- 商標廢止風險: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任何人申請廢止,保存發票、實物照片、廣告紀錄、參展資料、商業合約五類使用證據是關鍵防線。
商標法保護什麼?
商標法同時保護三方利益:商標權人取得排他使用的財產權、消費者藉商標識別商品來源不被誤導、市場因此維持公平競爭。搞清楚這三個層次,才能理解為什麼商標法的設計邏輯和著作權、專利大不相同。

商標權人、消費者、市場競爭的關係
商標法第 1 條:「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這條文確立了商標法的三個服務對象:
- 給商標權人排他保護,讓你的品牌投資有法律防火牆
- 保護消費者不被混淆,讓「買到好東西就知道要去哪裡再買」
- 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防止仿冒者搭便車吃掉真正品牌的市場。
這三個目標彼此牽制,也解釋了為什麼商標法有「合理使用」例外——當排他保護會傷害消費者或市場競爭時,法律就會劃出界線。
台灣為什麼以申請註冊作為取得商標權的原則?
商標法第 2 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台灣採「申請(先申請)主義」,不是使用主義。這跟美國不同——美國商標法以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權,而台灣是誰先申請、先取得核准,誰就有法律保護。
實務上這個原則最直接的影響是:你的品牌就算已經用了五年,只要沒有申請商標,競爭對手搶先向智慧財產局送件,商標權原則上就是對方的。唯一能對抗的防線是「善意先使用」(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下文會詳細說明。
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強烈建議:品牌一確定,就應該先送件申請,不要等到上市再說。
商標使用是什麼?哪些行為才算法律上的使用?
商標法第 5 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法律上的「商標使用」有兩個核心要件:
- 行銷目的:純粹的裝飾或說明性標示不算。
- 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看到這個標識,消費者要能把它連結到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具體符合「商標使用」的行為包括:
- 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 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附有商標的商品
- 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
- 將商標用於商業文書或廣告
- 透過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等方式呈現,亦同
這個定義在廢止答辯時非常關鍵。審查機關判斷你「有沒有在用」,判斷標準就是這幾條。
哪些標識可以作為商標申請?
依商標法第 18 條,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這些元素的聯合式組合。
實務上申請最多的是文字商標(品牌名稱)和圖形商標(Logo),但立體商標(例如 Zippo 打火機的形狀、麥當勞黃金拱門造型)和聲音商標(例如 Intel 的五音提示音)也是合法的商標類型。
不是任何標識都能拿去申請——關鍵門檻是「識別性」。商標法的完整定義是:該標識必須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辨識它是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並能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沒有識別性,就算送件也會被核駁。
我的商標能不能註冊?
識別性審查是申請商標最常被卡住的環節,也是最多人誤解的地方。判斷一個商標能不能通過審查,需要從三個層次理解:什麼叫「有識別性」、什麼類型的標識「先天就缺乏識別性」、以及「後天識別性」如何補救。
什麼是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識別性的判斷標準是:相關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能不能把它認知為「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記號」,並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依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的分類,識別性從強到弱分為四個層次:
- 獨創詞(最強):完全沒有原有意義、純粹為商標設計的詞,例如 KODAK、XEROX
- 任意詞(強):現有詞語但與指定商品或服務毫無關聯,例如把「蘋果」(APPLE)用在電腦
- 暗示詞(中等):間接暗示商品特性但不直接描述,例如 7-ELEVEN 暗示全天 24 小時服務
- 描述詞(弱至不能申請):直接說明商品的品質、用途、特性,例如把「香甜」用在果汁商品
獨創詞和任意詞具有先天識別性,申請後不需要額外舉證;暗示詞通常也能過關。描述詞則原則上不能申請,除非你能主張「後天識別性」。

哪些標識會因欠缺識別性而不能註冊?
依商標法第 29 條,以下三類標識因欠缺識別性,不得申請商標:
-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所構成
-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
- 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所構成
有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若申請人已在市場上長期使用該標識,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識」,就可以主張後天識別性,不適用第一款和第三款的限制。這就是業界常說的「次要意義」——原本只是描述性詞語,但因長期使用,消費者已把它和你的品牌連結在一起。
描述性標識、通用名稱、功能性標識,為什麼不能註冊?
這三類標識不能獨占的根本理由,在於它們屬於「公共財」——如果允許一個業者獨占「香甜」用在飲料上,其他競爭者連描述自己商品的語言都受限,這對市場競爭不公平。
依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 描述性標識:例如把「冰涼」申請為飲料商標、把「快速充電」申請為電池商標。這類詞語是所有同業描述商品所需要的通用語彙,任何業者都應保有自由使用的空間。
- 通用名稱:例如把「電腦」、「手機」直接當商標。通用名稱不具備指向特定來源的功能,消費者看到它只會想到商品類別,不會聯想到特定品牌。
- 功能性標識: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申請。功能性標識若能被獨占,等於讓一家業者壟斷特定技術或設計,損害市場競爭。例如產品外觀上只有一個圓孔,這個圓孔是功能必要的,就不能成為商標。
值得注意的是,描述性標識可能可以透過主張後天識別性補救,但通用名稱和功能性標識原則上無法主張後天識別性——就算你用了 30 年,「冰淇淋」這個詞還是不能成為你的商標。

商標為什麼會被駁回?常見不得註冊事由有哪些?
商標法第 30 條列出 15 款絕對不得申請或相對不得申請的事由,這些情形導致的核駁比「識別性不足」更複雜,因為多數涉及與他人權利的衝突。
理解這 15 款的邏輯,可以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公益性保護(第 1 款至第 9 款)
功能性標識、國旗國徽軍旗、國父或國家元首肖像、政府機關標章、著名公益機構徽記、品質驗證標記、妨害公序良俗、誤導商品性質、葡萄酒蒸餾酒地理標示——這些是基於公共利益或國際條約不允許私人獨占的符號。
第二類:與他人既有權利衝突(第 10 款至第 12 款)
這三款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核駁事由:
- 第 10 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這是核駁頻率最高的款次,申請前的近似商標檢索主要就是針對這款
- 第 11 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有混淆誤認或減損識別性信譽之虞——著名商標的保護跨越類別,下文有詳細說明
- 第 12 款:明知他人先使用的商標,仍意圖搶先申請(惡意搶註)——這款要求申請人有「主觀惡意」,是評定程序中最常援引的條款
第三類:人格權與其他財產權保護(第 13 款至第 15 款)
他人的肖像或著名姓名、著名法人商號名稱、已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且經判決確定——這些情形保護的是商標以外的其他既有權利。
核駁審定前,智慧財產局會先發出「核駁先行通知書」,讓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依商標法第 31 條第 2 項)。這個機會很重要——多數可以補救的情形都要在這個階段回應,不能錯過。
也因此,商標能不能註冊,不能只看名稱好不好聽,還要判斷是否具備識別性、是否與他人商標近似,以及是否落入不得註冊事由。若申請前沒有先做完整評估,可能送件後才收到核駁通知,甚至影響品牌後續使用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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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流程和費用要準備多少?
商標申請從備妥資料到取得商標權,整個流程約需 7-10 個月。費用由類別數量和申請方式決定,每個環節都有具體的法定期限,錯過就得補繳罰款費用。
從申請到核准公告,商標註冊會經過哪些程序?
依商標法第 19 條,整個商標申請程序如下:
- 備妥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申請書提出日為「申請日」
- 送件至智慧財產局:可選擇紙本臨櫃、郵寄,或電子申請(電子申請每件減收 NT$300)
- 形式審查:確認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格式是否符合
- 實體審查:審查人員審查是否符合識別性要件(第 29 條)及不得註冊事由(第 30 條)
- 核准審定:審查通過,發出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 繳納註冊費:申請人須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費,逾期未繳則不予公告;若非因故意逾期,可在期限屆滿後 6 個月內繳納 2 倍費用補救
- 公告:完成繳費後,智慧財產局進行商標公告
- 取得商標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商標自公告當日起生效,商標權期間 10 年
整個流程從送件到取得商標權,一般需要約 5-8 個月。

申請費、註冊費、延展費怎麼算?
依智慧財產局商標規費現行標準:
申請費
| 類別範圍 | 費率 |
|---|---|
| 第 1-34 類(商品類),指定商品 20 個以內 | 每類 NT$3,000 |
| 第 1-34 類,指定商品超過 20 個 | 每超過 1 個加收 NT$200 |
| 第 35-45 類(服務類) | 每類 NT$3,000 |
| 第 35 類零售服務,指定服務超過 5 個 | 每超過 1 個加收 NT$500 |
| 電子申請折扣 | 每件減收 NT$300 |
| 加速審查費 | 另行繳納(金額依智慧財產局公告) |
| 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 | 每件 NT$5,000 |
註冊費
核准後 2 個月內繳納,每類 NT$2,500。逾期但在 6 個月內補繳,需繳 2 倍(NT$5,000)。
延展費
商標權期滿前 6 個月內申請,每類 NT$4,000。期滿後 6 個月內補辦,需繳 2 倍(NT$8,000)。
實務上,假設你要申請一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 25 類服飾」和「第 35 類零售服務」,選擇電子申請:申請費 = (NT$3,000 × 2) - NT$300 = NT$5,700;核准後再繳註冊費 NT$2,500 × 2 = NT$5,000。第一次完整取得商標權的總費用約 NT$10,700。
一般審查、快軌審查、加速審查有什麼差別?
依商標法第 19 條第 8 項,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可繳納加速審查費申請加速審查(智慧財產局另有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規定)。
| 一般審查 | 快軌審查 | 加速審查 | |
|---|---|---|---|
| 規費 | 只有申請規費 | 無額外規費 | 每類 NT$6,000,且申請後不退費 |
| 適用條件 / 入口 | 一般案件 | 僅限電子申請、符合公告的標準化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等格式條件 | 需符合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並依作業程序提出相應證明 |
| 商標種類限制 | 原則都可 | 限平面商標;不含非傳統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不適用 |
| 審查時間 | 處理時限8 個月 | 目前約 5 個月左右發第一次通知(比一般案快 1.5 個月以上) | 1. 申請後 10–15 個工作天判斷是否立案 2. 立案後2 個月內作第一次通知 3. 申復/補正後原則 15 個工作天內作審查結果 |
| 審查標準會不會變寬? | 不會 | 不會 | 不會(只縮短「排審等待」,不保證通過) |
需要注意的是,加速審查縮短的是「等待審查員排到你的案件」的時間,不代表通過率更高或審查標準不同。如果你的商標本身有識別性問題或近似衝突,加速審查不會幫你通過。
實務上適合申請加速審查的情境:正在處理商標侵權訴訟、準備重要展覽或上市發布、商業合約要求在特定時間前取得商標權。
如果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後續可以怎麼處理?
收到核駁先行通知,不代表申請確定失敗。依商標法第 24 條、商標法第 25 條、商標法第 31 條,申請人在審定前有以下處理選項:
- 限期陳述意見(答辯):針對核駁理由提出反駁意見和補充證據,例如主張後天識別性、或說明為何與在先商標不構成近似
- 減縮指定商品或服務:若核駁是因為部分商品類別有衝突,可減縮指定範圍,讓沒有問題的部分先通過
- 商標圖樣的非實質性變更:若商標圖樣有可調整的空間(但不能做實質性變更),可申請更正
- 聲明不專用: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可聲明該部分不主張商標專用權
如果上述方式都無法解決核駁問題,審查機關會作出「核駁審定」。對核駁審定不服,可在 30 日內提起行政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商標註冊後,怎麼維持商標權有效?
取得商標權不等於一勞永逸。商標法設計了廢止制度,讓「掛羊頭不用的商標」能被清除出市場,還給其他業者使用的空間。理解廢止的觸發條件,以及什麼樣的使用行為能有效對抗廢止申請,是每個品牌主的必修課。
為什麼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能被廢止?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這條規定的政策邏輯很清楚:商標權是國家給業者的排他性保護,前提是業者真的在用這個商標做生意。如果只是「圈地佔著不用」,讓其他業者連申請類似商標都沒機會,這對市場不公平。
實務上的關鍵細節:任何人(不限競爭對手)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你的商標,不需要額外說明為什麼要申請。一旦廢止申請成立,你的商標權從廢止處分確定之日起消滅,且原商標權人在廢止後 3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受讓或被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有一個保護性規定:若廢止申請提出時,你的商標「已恢復使用」,則原則上不予廢止——但有例外:如果你是在「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後的 3 個月內」才開始使用,這種臨時應急式的使用不算數。
什麼情況算商標的有效使用?
依商標法第 5 條和商標法第 64 條,有效使用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 要符合商標法第 5 條的「使用」定義——為行銷目的、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 依商標法第 64 條,如果你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圖樣「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視為有使其註冊商標。
什麼叫「不失同一性」?舉例來說:
- 正面範例(算有效使用):你的圖形商標之主要識別特徵在於整體圖形構成及視覺印象,圖樣中之橫線僅屬輔助性裝飾元素。實際使用時雖未現該橫線,仍未改變商標之主要構成、整體視覺印象及來源識別功能,仍得認知其為同一商標標識
- 反面範例(可能不算):你的商標原本是中英文聯合式,實際只用了中文部分,而中英文缺一已構成實質性變更,這可能不算使用了完整的註冊商標

這個判斷在廢止答辯中非常重要。審查機關會比較你提供的使用證據與註冊圖樣,確認是否構成同一性。
平常應該保留哪些使用證據?
這份清單是我們整理的商標使用證據保存清單,每個類型都說明為什麼審查機關會接受。這份清單同樣適用於廢止答辯和評定程序中的使用舉證:
- 交易單據(發票、收據、出貨單、報關單):品名欄必須「清楚標示商標名稱」,不能只寫「商品一批」——審查機關需要能辨識商標名稱的憑證,模糊的品名描述無效。建議搭配產品型錄互相勾稽,強化證明效果。
- 實物與場所照片(商品包裝實物照、店面招牌、員工制服):照片必須清楚顯示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樣態,最好附有「日期戳記」或拍攝時間說明。注意:隨意拍攝的商品陳列照如果看不清商標,審查機關可能不採認。
- 廣告與行銷資料(社群貼文、LINE 推播、海報、型錄):電子版存截圖加上發布日期,紙本保留原件。這類證據可以大量累積,每次行銷活動都應系統性存檔。
- 參展紀錄(展覽攤位照片、參展手冊、大會文宣):這類證據時間節點明確,是審查機關容易採認的有力證明。特別是參展手冊通常有日期和主辦單位佐證。
- 商業合約與媒體報導(經銷合約書、授權合約、第三方媒體報導連結或截圖):合約書顯示商業往來的持續性,媒體報導是第三方客觀佐證,兩者都是審查機關重視的高品質證據。
保存頻率建議:每季整理一次使用證據並存檔,不要等到收到廢止申請才臨時補找。臨時補找的證據往往在時間點上有缺口,反而更難說服審查機關。
商標被別人搶先申請或註冊,還有哪些救濟方式?
面對搶註,有三個法律程序可以使用:異議、評定、廢止。哪個程序適合你,取決於你發現搶註的時間點、你想達到的目標,以及你有多少使用證據。
異議、評定、廢止:三種程序各自適用什麼情況?
依商標法第 48 條以下(異議)、商標法第 57 條以下(評定)、商標法第 63 條以下(廢止):
| 程序 | 時間點 | 申請資格 | 目的 | 審查制 |
|---|---|---|---|---|
| 異議 | 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 任何人 | 撤銷不當商標 | 審查官獨任制 |
| 評定 | 公告後 3 個月起算,原則 5 年內 | 利害關係人 | 撤銷不當商標 | 評定委員會合議制(3 人以上) |
| 廢止 | 無期限(商標使用狀況異常時) | 任何人 | 撤銷未使用或違規使用的商標 | 審查人員 |
廢止和異議、評定的目的不同:異議與評定是針對「一開始就不應該核准」的商標,廢止則是針對「核准後變成不正當」的情況,例如連續 3 年未使用、商標已通用化、實際使用造成誤認等。
面對搶註,真正需要選擇的是異議還是評定,核心差異在於你「什麼時候發現」以及「你的身分是否構成利害關係人」。
異議 3 個月、評定原則 5 年,期限怎麼影響你的策略?
依商標法第 48 條,異議必須在「商標註冊公告日起 3 個月內」提出;依商標法第 58 條,評定原則上須在「公告日起 5 年內」提出。
有一個重要的例外——依商標法第 58 條第 2 項,若搶註行為「係屬惡意」,評定不受 5 年期限的限制。實務上能主張惡意的情形,主要是:
- 申請人明知他人已使用該商標(有契約、業務往來、地緣等關係,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
- 惡意搶註他人著名商標(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
換句話說,如果對方是你的前合作夥伴、供應商,或是你的品牌已具有相當知名度,即使超過 5 年才發現,仍可提起評定。
當我們遇到客戶的品牌遭到惡意搶註時,會根據兩個核心問題評估策略方向——你現在距離公告日有多久、你是否有足夠的早期使用證據。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你能走哪條路、多快能有結果。
被惡意搶注,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依商標法第 30 條、商標法第 57 條、商標法第 58 條,提出異議或評定要能讓審查機關接受,需要準備的證據分兩個方向:
證明你的在先使用(支持善意先使用抗辯或評定理由)
- 早於對方申請日的發票、收據、出貨單,且品名欄要有商標名稱
- 社群媒體貼文(附發布日期截圖)、媒體報導、廣告素材
- 可確認時間的網站截圖(搭配 Wayback Machine 存檔紀錄更有說服力)
- 商業合約、授權合約,時間點早於對方申請日
證明對方的惡意(用於主張惡意搶註、突破 5 年期限)
- 雙方過去合作的業務往來紀錄(電子郵件、合約、會議紀錄)
- 對方曾知悉你品牌存在的任何紀錄
- 對方申請時間點與你品牌知名度提升的關聯性(例如媒體報導後立即搶註)
我們曾經處理過一個餐飲業客戶的搶註案:客戶長期使用某品牌名稱從事餐飲業但從未申請商標,競爭對手搶先申請並取得商標後立刻以侵權為由提告。我們的策略是三軌並行——蒐集早期使用證據支持善意先使用抗辯(解決眼前的訴訟壓力)、同步確認公告日期決定走異議還是評定(從根本撤銷對方商標)、並立即提出商標申請(避免日後再被搶)。
善意先使用只保護你「在原本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不讓你擴大使用範圍;異議或評定則能從根本撤銷對方商標。這兩個程序的目標不同,不是二選一,是配合使用。
商標搶註的應對往往比想像中複雜,如果你的品牌已遭搶註或正在評估採取行動的最佳時機,建議及早諮詢熟悉商標爭議程序的專業人士,確認你的使用證據是否足夠、以及選擇哪個程序對你最有利。
發現商標被侵權了,可以怎麼處理?
商標是品牌的重要資產。當發現他人未經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時,應先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再依情況選擇民事、行政或刑事途徑處理。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商標侵害?
依商標法第 68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的以下行為,構成直接侵害:
-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
- 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除了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標外,商標法第 68 條第 2 項還規定:為行銷目的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也構成商標侵害。也就是說,連「印假標籤」的行為都涵蓋在內,不需要等到商品實際流通市場才算侵權。
商標法第 70 條另外規定了「視為侵害」的情形:
- 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 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卻以該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網域,有混淆誤認或減損識別性之虞
「視為侵害」的特殊之處在於:不需要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只要你明知道對方是著名商標,還用它的文字做公司名稱,就算侵權。
近似判斷的三個維度
判斷兩個商標是否「近似」,實務上從三個維度綜合判斷:
- 外觀:字型、圖案、顏色組合是否讓消費者產生相似的視覺印象
- 觀念:兩個商標傳達的意涵是否相同或高度類似
- 讀音:中文拼音或外文發音是否相近

這三個維度只要有兩個構成近似,加上商品類別也類似,混淆誤認的風險就很高。例如「RIMOWA」vs「ROWANA」這個案例,讀音和外觀都構成近似,法院最終認定侵權。
民事、行政、刑事三條路各適合什麼情況?
商標法第 69 條及商標法第 95 條至商標法第 97 條,商標侵權的三條救濟路徑各有不同的目的和適用情境:
| 民事救濟 | 行政措施 | 刑事追訴 | |
|---|---|---|---|
| 法律依據 | 商標法第 69 條 | 商標法第 72-77 條(海關查扣) | 商標法第 95-97 條 |
| 目的 | 損害賠償、排除侵害、銷毀侵權品 | 邊境阻斷進出口侵權品 | 懲罰侵權行為人、刑事嚇阻 |
| 刑度 | 不適用 | 不適用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NT$20 萬以下罰金 |
| 主要優勢 | 可得實質賠償,金額由四種方式計算 | 快速攔截國際貨物 | 公權力量介入,蒐證有國家資源 |
| 適合情境 | 對方侵權規模大、有具體損失可計算 | 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及仿冒 | 對方屢勸不改 |
商標法常見問題
公司名稱、網域名稱、商標有什麼不同?
三者是獨立的法律制度,互相不能代替。
公司名稱向主管機關商業登記,保護範圍限於「同一縣市、同一業別」,且登記後沒有自動排他的商標效力。網域名稱向網路管理機構申請,也不等於取得商標權。商標權則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一旦核准可在全台對抗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近似使用,是三者中保護力最強的。
沒有註冊商標,可以先使用嗎?
可以使用,但沒有法律保護。
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4 款,若他人在你之後申請商標並取得核准,你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繼續使用,但範圍只限原本的使用商品及服務,無法擴大。更大的風險是:對方取得商標後可以對你提出侵權訴訟,你必須舉證早期使用才能自保,舉證成本很高。
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聯合式商標要分開申請嗎?
視你的保護策略而定。
如果你的文字和圖形通常一起出現,申請聯合式商標(文字加圖形)可以一次取得整體保護。但如果你需要文字和圖形各自能單獨主張權利(例如品牌文字也獨立使用),建議分別申請,取得各自的保護範圍。注意:若只申請聯合式商標,單獨使用其中的文字部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引發是否構成「商標同一性」的疑義。
商標類別怎麼選?一定要先做檢索嗎?
商標共 45 類(第 1-34 類商品、第 35-45 類服務),申請時必須指定你實際從事或即將從事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類別選太少,業務擴展後新類別需要另外申請且可能已被他人搶先;選太多,費用會大幅增加。選擇類別前強烈建議先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確認:在你想申請的類別中,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存在——有衝突的話,即使送件也會被核駁,費用白繳。
商標法到底在保護什麼?商標申請和布局規劃交由亞律協助
商標申請看起來流程清晰,但每個環節都有核駁風險——近似商標判斷、識別性評估、類別選擇策略、惡意搶註應對——任何一個環節判斷失誤,都可能讓品牌在市場競爭中陷入被動。
如果你的品牌正在起步、或你已發現潛在的商標衝突,現在就是建立完整保護的最佳時機。亞律提供專業的商標申請規劃服務,從近似檢索、類別策略到申請代理,協助你用最有效的方式取得並維護商標權,費用透明、流程清楚,預約諮詢不收費。歡迎加 LINE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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