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延展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保護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可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之限制,故商標權具有永續權利之屬性。
若註冊商標確實未於市場上使用,商標權人不欲延展註冊者,為避免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申請註冊商標之需求,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當然消滅。但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之人,如被授權人、質權人或以商標權作為保全處分標之人,自得載明理由提出商標權期間延展之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保護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可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之限制,故商標權具有永續權利之屬性。
若註冊商標確實未於市場上使用,商標權人不欲延展註冊者,為避免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申請註冊商標之需求,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當然消滅。但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之人,如被授權人、質權人或以商標權作為保全處分標之人,自得載明理由提出商標權期間延展之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