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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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定

商標評定制度的概念與異議制度雷同,惟為保護法律安定性,且註冊後已使用多年的商標,因持續使用所建立的商譽,亦應予適當之保護。經衡平商標權人及申請評定人雙方權益,只限於與該商標有利害關係之人才可以提出評定,如不符合此形式審查要件,商標專責即不受理該評定申請。


提出時點

對於違反商標法之商標,如未於該商標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仍得於其公告後5年內提出評定,惟對於不涉及公共秩序或社會利益的相對不得註冊事由,一律明定5年法定除斥期間,換言之,如超過此5年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商標專責即不受理該評定申請,以求明確,並健全商標權註冊保護制度。


效果

註冊商標經評定成立,應撤銷其註冊,其商標權溯及既往自始失其效力,換言之,即該商標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