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商標法係採先申請註冊原則,商標須由商標專責機關審查無與在先權利人的權利相衝突或無其他不准註冊之事由,始核准註冊,然商標使用所涉商品及服務內容繁多,商品或服務相關之專業知識及市場交易情形龐雜,審查上多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以審查人員有限之資源及審查工具,尚難準確判斷是否有不得註冊之情形,且商標不得註冊事由,若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屬於審查機關無法掌握之資訊者,為讓註冊商標取得商標權之合法性得以確定,爰有設置商標異議及評定制度之必要,給予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註冊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事者,有向商標專責機關表示不服之機會,藉以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提出時點
商標異議,可由任何人檢附必要文件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惟須注意該異議期間為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此為法定不變期間,除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而得申請回復原狀者外,如逾此法定期間,即不得提起異議。
效果
商標異議案件,經審查人員審查後,若認為異議有理由,應作成異議成立之異議審定書,因商標之註冊自始即有違法情事存在,其註冊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商標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換言之,即該商標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