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May 11, 2026

電商侵權爭議實務解析(下)-從「手持製冷風扇」侵權案,看專利與商標的實戰攻防

文 / 許瑞伶 商標代理人、邱昭中 專利部資深副理

在電商市場中,商品一旦取得銷售優勢,往往也會快速暴露於仿冒、攀附與技術模仿等風險之下。尤其對具備研發投入與品牌識別的商品而言,侵權問題可能同時涉及商品外觀模仿、技術特徵仿襲、近似於品牌商標的仿冒使用等多重面向。此類複合型侵權不僅可能造成短期銷售被瓜分,更可能使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或品牌關係,進而削弱品牌辨識度並影響長期市場價值。

實務上,企業於電商平台提出侵權檢舉時,常見困境並非僅在於權利本身是否存在,而在於能否將權利基礎、侵權態樣與證據資料清楚連結,使平台得以在形式審查架構下判斷是否具備介入處理之初步依據。由於平台通常不會進行完整的實體審理,而是依權利人提交之文件與證據進行形式判斷,因此,檢舉或申訴資料能否清楚呈現「權利基礎、侵權態樣與證據資料」之間的對應關係,即成為平台是否介入處理的關鍵。若權利人僅提出抽象指控,卻未能具體說明其權利範圍、被控商品的侵權使用方式及相關佐證資料,即便實際上可能存在侵權情形,平台仍可能因判斷基礎不足,而不予受理或暫不下架。

本文將以「AeroGrip手持製冷風扇」商品作為假設案例展開說明。當商品在電商平台熱銷後,市場隨即出現大量外觀近似、主打相同製冷技術,甚至搭配近似品牌名稱銷售之商品,企業面臨的並非單一權利之侵害,而是涉及商標、專利的綜合性維權課題。以下即循此情境,說明企業如何從關鍵的證據保全程序出發,進一步整合商標與專利之功能分工,進而構建兼具平台即時下架效率與後續司法救濟銜接之全方位維權戰略。

證據保全策略

維權前哨戰:網頁公證的關鍵角色
維權行動的成敗,往往不在於申訴或訴訟本身,而是取決於事前證據是否穩固。在電商維權實務中,單純的網頁截圖極易遭受質疑,而電商平台資訊又具有高度變動性,侵權者只需點擊滑鼠即可修改網頁描述或下架商品,使關鍵事實瞬間消失。於此情況下,若僅以截圖作為依據,一旦對造爭執其真實性,權利人即可能面臨額外的舉證負擔,甚至影響整體維權進程。

因此,透過網頁公證將當下頁面內容予以客觀記錄並固化其證據力,不僅可有效降低後續爭議,亦有助於提升平台申訴與司法程序之採信程度。從實務運作觀之,網頁公證已非輔助工具,而是啟動維權行動前不可或缺的核心步驟。

網頁公證在法律與商業層面具備以下必要性與實用價值:
1. 公文書的法律效力,降低舉證負擔
依《公證法》第3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55條規定,民間公證人製作的文書屬於公文書,原則上會被認定為真實。也就是說,經過網頁公證的內容,法院通常可以直接採信其在當下的狀態,權利人不需要再花力氣證明資料沒有被竄改,也能降低對方主張造假的空間。

2. 即時保全證據,避免事後找不到資料
電商網頁變動速度很快,侵權者一旦察覺,隨時可能修改內容或直接下架商品。透過網頁公證,可以把當下的頁面內容、價格、標示方式等完整記錄下來,避免關鍵證據在後續程序中消失。

3. 提高平台申訴的成功機率
多數電商平台採形式審查,對證據的可信度相當重視。若能附上公證文書,通常較容易取得平台信任,避免因事實仍有爭議而被消極處理,進而加快下架流程。

4. 確保證據完整,提升法院採用機會
在智慧財產案件中,法院對證據的完整性要求很高。公證過程會記錄完整網址、操作過程與時間,相較於零散截圖,更不容易被質疑斷章取義,也更有機會被法院直接採用。

維權第二步:透過購買行為蒐集侵權物證
相較於網頁公證著重於線上資訊之證據保全,實體商品之取得,則是進一步釐清侵權事實並追查來源的重要環節。實務上,權利人通常會透過「購買」方式蒐集侵權商品,而非直接表明身分,以避免引起對方警覺,導致商品下架或交易中斷。

在蒐證過程中,建議完整保留購買與收貨相關紀錄,並以連續錄影方式進行開箱;錄影內容應涵蓋物流單號、寄件人資訊、包裝狀態及商品外觀等關鍵細節,以確保證據具備連續性與可驗證性。

其中,物流單所載資訊往往是追查實際出貨來源的重要線索;而交易紀錄或發票資料,則可作為證明對方確實從事販售行為之依據。對於涉及技術內容之案件(如本案之製冷風扇),所取得之實體商品亦為後續進行專利侵權比對與鑑定時不可或缺之基礎資料。

權利工具的分工:商標快速下架與專利實質排除

在完成網頁公證與實體商品蒐集後,企業已初步掌握侵權事實與相關證據。接下來的核心問題,並非抽象判斷「是否侵權」,而是如何依不同權利工具的特性,安排主張順序並取得最有效的處理結果。於電商平台上,商標侵權判斷著重於商標使用與來源混淆,較容易透過書面資料及比對結果進行形式審查;專利侵權則涉及技術特徵、產品結構或設計外觀之比對,判斷門檻較高,但能進一步處理商標以外的實質模仿問題。

以下將以本案手持製冷風扇之「AeroGrip」商標及相關專利權為例,分別說明商標權在平台快速下架中的運用,以及專利權在技術、結構與外觀設計模仿爭議中的實質排除功能。

商標維權的即時性:從快速下架到侵權判斷的實務運作
商標之所以適合作為第一線處理工具,原因在於其侵權認定相對明確,不須先進行複雜的技術分析。相較於專利侵權須經請求項解釋、技術特徵比對及均等判斷,商標侵權主要圍繞於「商標是否近似」及「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之混淆」,平台較能在短時間內依形式資料作出初步判斷。

實務上,權利人於提出檢舉時,重點在於明確提出商標權利證明,並將系爭商標與被控使用之標識進行具體比對,例如標題、關鍵字或商品頁面呈現方式,使平台得以直接判斷兩者之相似程度。只要比對結果已達相當程度之近似,平台通常即可據以認定侵權風險並採取下架措施。此種判斷模式,使商標在電商維權中較容易發揮即時下架效果,因而成為多數案件優先啟動的處理工具。

一、商標侵權的核心指標:混淆誤認之虞
在電商侵權的判定實務中,法律評估的核心並非僅止於圖樣是否完全「相同」,而是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作為最終判斷重點。這項評估主要圍繞兩個核心判斷因素展開:

  • 商標圖樣本身之近似程度:
    評估商標圖樣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上的重疊性。
  • 商品或服務之關聯程度:
    評估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相同、或具備高度競爭關係之近似範圍。

二者須一併綜合判斷,並非各自獨立分析,最終仍須回到整體評估,以確認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相較於專利侵權需進行技術特徵的拆解與比對,商標侵權更著重於商標圖樣帶給消費者的「整體印象」,因此較容易透過商品頁面的呈現直接判斷,也使電商平台能在接獲檢舉後,得以在短時間內作出處理。

  1. 商標近似的判斷

    商標近似的判斷,並非逐字拆解或機械式比對,而是從整體觀察(整體觀察原則)出發,評估其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是否可能使一般消費者產生相同或近似的印象。實務上,常見的判斷面向包括:

    • 外觀近似
      字母排列、長度結構、字型設計或整體視覺配置是否相似。
    • 讀音近似
      以語言表達時的發音是否接近,這在拼音性之外文商標中尤為關鍵。
    • 觀念近似
      是否傳達相同或相似之概念。例如「極寒守衛(guardian)」與「極寒守護者(protector)」,雖在文字與讀音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在語意上均指涉具有保護或防護功能之角色,整體概念高度接近,仍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聯想。
      在電商實務中,消費者多透過搜尋結果、商品縮圖與標題進行快速瀏覽,因此,若侵權標識在字首、字尾或視覺重心處與原商標高度重疊,縱使中間字元不完全相同,仍極易產生視覺上的誤導。以本案為例,若侵權者刻意將AeroGrip改為AiroGrup使用,雖然部分字母經過替換,但其字母長度、排列結構、讀音節奏及整體視覺印象均與原商標高度接近。對僅保有模糊印象的一般消費者而言,此類細微拼寫變動在快速瀏覽下並不容易辨識,實務上通常具有高度近似之風險,足以支撐平台進一步審查並採取下架措施。
  2. 商品類似之比對
    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考量產品之性質、功能、用途、行銷管道消費族群等因素,判斷二者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重疊或替代關係,並進一步觀察一般消費者是否可能誤認其來自相同或具關聯之來源。
    以本案而言,若權利人在申請「AeroGrip」商標時,已指定使用於第11類之電器用品相關商品,例如風扇、電風扇、冷風扇、熱風扇等商品,則被控商品是否落入相同或類似商品範圍,通常較容易判斷。
    若被控商品同樣為「手持製冷風扇」,其與權利人實際銷售之商品在性質、功能及用途上高度重合,均屬供消費者隨身降溫使用之小型電器設備,應可認屬相同或高度類似商品。
    即便被控商品並非手持製冷風扇,而是「立扇」等其他風扇類產品,仍不宜僅因外觀型態或使用場景有所差異,即否定商品類似性。就功能而言,二者均係透過送風或降溫效果滿足消費者避暑、散熱之需求;就用途而言,亦同屬日常降溫用電器用品。若再考量其銷售通路、消費族群及平台分類多有重疊,實務上仍有相當空間認定二者屬於類似商品。

綜合而言,在 AeroGrip 手持製冷風扇案例中,若被控商品與權利人指定商品高度重疊,且其使用之標識與註冊商標在外觀、讀音或整體印象上具有相當近似程度,權利人即應將商標權利範圍、被控標識使用態樣及商品類似性整理為清楚的比對資料。若案件涉及多個賣場、不同變形標識或較有爭議的近似判斷,則可進一步透過商標侵權鑑定報告,將上述判斷系統化呈現,以提高平台審查與後續法律程序之說服力。

二、商標侵權鑑定報告的實務作法
在電商環境中,當侵權標識並非完全相同,或涉及多個賣場的變形使用時,單純提交零散資料往往難以讓平台迅速判定。此時,一份專業的商標侵權鑑定報告能將零散線索整理成具說服力的分析架構,讓平台在短時間內掌握侵權重點,其核心功能與組成重點如下: 

  為何需要鑑定報告?  
鑑定報告的目的並非取代法律判斷,而是將侵權事實轉化為「清楚、可閱讀、可比對」的系統化資訊。報告的功能,即在於把「權利人擁有哪些商標權」、「對方在哪裡使用近似標識」、「二者近似在哪裡」、「使用於何種商品」以及「為何可能造成來源混淆」一次說清楚。

  商標侵權鑑定報告的五大關鍵要點  
1. 確認商標權利基礎
包括商標名稱、商標圖樣、註冊號、權利人、指定商品或服務及專用期限等資訊。以 AeroGrip手持製冷風扇案例而言,若權利人主張其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11 類風扇、電風扇、冷風扇等商品,即應在報告中明確列出,使平台得以確認權利基礎與被控商品之關聯。

2. 整理被控標識之使用態樣
電商平台上的商標使用,未必只出現在商品本體,也可能出現在商品標題、關鍵字、圖片、描述文案、賣場名稱或包裝標示中。例如,被控賣場若在標題使用「AiroGrup製冷風扇」,並於描述中標示「AeroGrip同款升級版」,報告即應分別列出其使用位置與呈現方式,並搭配截圖、公證資料或購買紀錄佐證,避免僅籠統稱其「有使用近似商標」。

3. 具體比對商標近似程度
如前述,通常會從外觀、讀音及觀念三個面向分析,並以對照表、標示圖或重點標註方式呈現。以「AeroGrip」與「AiroGrup」為例,二者字母長度、排列結構、音節節奏及整體視覺印象均高度接近,消費者在快速瀏覽商品列表或搜尋結果時,未必能清楚辨識其差異。此時,報告應強調商標近似並非要求二者完全一致,而是從一般消費者的整體印象判斷是否可能產生誤認。

4. 說明商品或服務之相同或類似程度
若註冊商標指定於第11類風扇、電風扇或冷風扇等商品,而被控商品為手持製冷風扇,二者在功能、用途、銷售通路及消費族群上高度重疊,商品類似性通常不具太大爭議。即便被控商品為立扇等其他風扇類產品,只要仍屬降溫、送風或散熱用途之電器用品,且於相同平台銷售、面向相同消費族群,仍有相當空間認定屬於類似商品。

5. 綜合評估混淆誤認風險或實際混淆之事證
此部分需要評估二者在功能、用途、銷售通路及消費族群上的重疊性,並結合實際交易情境,說明被控商品是否出現在相同平台搜尋結果中、是否使用近似商標販售相同或類似商品、是否搭配「同款」「升級版」「原廠規格」等文字,使消費者誤認甚至是已產生誤認其為原品牌商品、授權經銷商品,或與權利人具有合作或關聯關係。

實務上,商標檢舉能否快速發揮效果,關鍵不僅在於商標是否近似,也在於權利人是否能將「權利基礎」與「侵權使用態樣」清楚對應。平台需要看到的不只是註冊證明或單張截圖,而是註冊商標、指定商品、被控商品頁面、標識使用位置及近似比對結果之間的完整連結。若權利人能以表格或圖示方式呈現商標圖樣、被控標識、商品類別及使用位置,通常較能使平台或法院快速掌握侵權爭點,進而有效強化檢舉資料的完整性與說服力。

三、小結
商標之所以能作為電商維權的第一線工具,正是因為其判斷重點集中於「權利是否存在」、「商標圖樣是否近似」以及「是否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平台得以依據權利證明、書面資料與比對結果快速作出處理;惟商標路徑的作用範圍仍以商標使用為核心,無法直接處理商品本身之技術、結構或外觀設計模仿。換言之,商標適合作為第一階段的市場控制手段,用以迅速排除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侵權商品;但若侵權者移除近似商標,改以無品牌、其他品牌名稱或調整商品頁面後重新上架,單靠商標即難以建立持續性的排除效果。此時,維權策略便須進一步銜接專利權,透過技術特徵、產品結構或設計外觀之比對,處理商標使用以外的實質模仿問題。

專利維權的實質門檻:權利穩定性與侵權比對
當爭議重心從「是否使用相同或近似標識」轉向「商品本身是否仿襲技術、結構或外觀設計」時,專利權即成為後續維權的核心工具。惟與商標不同,專利侵權並非單憑商品外觀相似或功能接近即可成立,而須回到專利權利範圍本身,確認被控商品是否落入請求項所界定之技術內容,或是否與設計專利所揭示之外觀形成實質近似。也因此,在電商平台實務中,專利檢舉通常不僅要求權利證明,更重視權利穩定性與專業侵害鑑定資料。

以下即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以及平台審查受阻時之後續救濟策略,說明專利權在本案中應如何銜接商標維權,形成更具持續性的排除效果。

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平台判斷權利穩定性的第一關
如主張侵權之標的涉及新型專利,則應特別留意其權利穩定性。由於新型專利僅經形式審查,並未實質審查其新穎性與進步性,故其權利有效性相對較不穩定。為避免權利人濫用新型專利進行不當檢舉,實務上多數電商平台均會要求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判斷專利權穩定性的重要依據。雖該報告不具行政處分之拘束力,亦不得作為行政救濟標的,但其在平台審查中仍具有高度參考價值。

1. 技術報告代碼與平台審查重點
所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由專利專責機關就各請求項進行先前技術檢索與比對後,針對每一請求項分別賦予對應代碼。惟如說明書記載不明確,致無法進行有效比對者,則可能不予賦代碼。各代碼之法律意義與平台審查上可能產生之影響,概略如下:

代碼法律意義與評價電商平台受理實務
代碼 1無新穎性:創作已見於先前技術。認定權利有重大疑義,多半拒絕受理。
代碼 2無進步性:對該領域人士屬顯而易見。權利穩定性偏低,平台傾向不予下架
代碼 3先申請後公開之衝突。權利歸屬存疑。
代碼 4與申請日前已提出之其他申請案內容相同。權利可能無法成立。
代碼 5同日申請衝突。涉及重複申請問題。
代碼 6未發現否定事由:未發現足以否定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文獻。視為穩定性較高,通常有助於平台受理檢舉。

從電商平台審查實務觀之,代碼6通常被視為權利穩定性較高之依據,部分平台(如Yahoo購物)甚至明文要求,僅於新型技術報告為代碼6時,始受理相關侵權檢舉。相對而言,若技術報告出現代碼1或2,平台多半傾向認定權利存在重大疑義,而拒絕受理或不予下架。

另外須注意的是,即便取得代碼6之評價,亦不代表該專利權即絕對穩固,或不會受到其他前案挑戰。由於檢索範圍、檢索時點及所掌握之前案資料可能不同,日後仍可能出現不同評價結果。因此,權利人仍應將技術報告視為平台審查與初步主張之重要依據,而非專利有效性的最終保證。

2. 技術報告程序與權利人因應策略

(1)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之回應義務

於技術報告製作過程中,若專利專責機關初步認定任一請求項可能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即代碼1至5),通常會先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就引用文獻提出說明。此時,專利權人尚有機會透過意見陳述,說明其專利與引用文獻之差異,爭取有利之評價結果。

實務上,若專利權人未積極回覆該通知函,將大幅降低改變原評價結果之可能性,進而影響後續向電商平台檢舉或申訴之效果。

(2)更正時點與範圍之限制

依專利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原則上僅得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進行更正。換言之,於接獲前述通知函後,專利權人如欲透過更正專利範圍以區隔引用文獻,須把握該期間進行調整。

惟須注意,更正行為可能導致專利權範圍發生變動,進而影響後續侵權判斷之基礎(例如請求項解釋範圍縮小或改變),故於進行更正時,應審慎評估其對權利保護範圍及侵權主張之整體影響。

二、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把技術爭點轉化為平台可判斷資料
在取得涉案商品後,權利人應委任專業機構,例如專利事務所或技術鑑定單位,進行專利侵害分析,並出具正式鑑定報告。此類報告通常會就產品之技術特徵、結構組成及運作方式進行拆解與比對,以判斷被控商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之保護範圍。目前包括蝦皮、Yahoo及momo等主要電商平台,對於專利侵權檢舉,通常均要求檢附專業機構出具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否則即可能因平台無法自行判斷技術爭點,而不予受理或不採取下架措施。

1. 新型專利侵權鑑定
承前所述,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代碼6,或至少已具備平台可接受之權利穩定性基礎,即可進一步進行侵權比對分析。實務上,判斷被控商品是否侵害新型專利權時,通常須先進行請求項解釋,再將解釋後之請求項與被控商品進行比對,以判斷被控商品是否構成「文義侵權」或「均等侵權」。

在比對過程中,應逐一解析請求項之各項技術特徵,並與涉案商品之對應技術內容,例如元件、結構、步驟或其相互關係,分別進行比對。該等分析結果,通常會以表格、照片標註或圖示方式呈現,使平台能夠快速理解被控商品與專利請求項之對應關係,作為是否採取下架措施之重要依據。

(1)文義讀取

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商品包含經解釋後之專利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亦即,請求項中每一項技術特徵,均可在被控商品中找到對應之結構或技術內容時,即可能認定構成文義侵權。

實務上,文義讀取之判斷係採「逐項對應比對」方式進行,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與被控商品之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關係逐一比對。若請求項標的為物,則應著重於產品之結構、元件配置及其相互關係;至於與請求項技術特徵無關之附加元件或功能,則不應作為排除侵權之主要依據。

(2)均等論

均等論係為避免他人僅透過對專利技術手段進行非實質性變更,即規避侵權責任,而發展出之重要判斷原則。基於請求項文字表達之限制,專利權範圍除文義範圍外,尚可在一定條件下擴及與其技術內容實質相同之均等範圍。

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重點在於被控商品與請求項之差異是否屬於非實質差異。

實務上,常以「三部測試(trip le identity test)」進行判斷,若以下三項均實質相同,則可能構成均等侵權:

測試要素判斷重點
方式 (Way)達成功能與結果所採取的技術手段是否實質相同?
功能 (Function)是否執行了與專利請求項實質相同的功能?
結果 (Result)是否產生了與專利請求項實質相同的結果?

其中,「方式」係指達成功能與結果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功能」與「結果」則應結合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內容,以及被控商品之實際運作原理綜合判斷。需特別注意的是,即便功能與結果相同,若其實現方式具有本質差異,仍不應認定為均等。

2. 設計專利侵權鑑定
涉及設計專利時,鑑定之核心在於判斷商品外觀之「整體視覺效果」。專業機構通常會依據設計專利侵權判斷原則,從普通消費者之觀點出發,對涉案商品與專利圖式進行整體觀察與比對,以判斷是否落入專利權之保護範圍。實務上,設計專利之侵權判斷,主要區分為「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兩大面向,二者須綜合判斷。

(1)物品之相同或近似判斷

所謂「相同物品」,係指用途相同之商品;「近似物品」,則指用途相近之商品。所稱用途相近,係指商品所應用之領域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於判斷時,應以普通消費者之角度出發,模擬其於實際選購與使用商品時之認知情境,並綜合考量商品之市場流通情形及產銷狀況。

以本案手持製冷風扇為例,若被控商品同樣為手持風扇、製冷風扇或其他具隨身降溫功能之風扇類產品,通常較容易認定屬於相同或近似物品。相對而言,若商品用途、使用場景及消費族群明顯不同,縱使外觀上存在若干相似之處,仍未必能認定為相同或近似物品。

(2)外觀之相同或近似判斷

所謂「外觀相同」,係指被控商品與系爭設計專利在形狀、花紋及色彩等構成要素上完全一致;「外觀近似」,則係指二者雖非完全相同,但其整體外觀並無實質差異。

於判斷外觀是否近似時,應採「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方法,並以普通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所施予之一般注意力為基準,直接比較系爭專利圖式與被控商品之對應設計內容。若依此觀察方式,普通消費者可能將被控商品誤認為系爭專利所揭示之設計,或對兩者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即可能認定其整體外觀不具實質差異,而屬「近似」範疇。反之,若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呈現明顯差異,足以區辨,則較難認定構成侵權。

三、平台不受理時的後續策略
承接前述討論,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落在「代碼2」,對權利人而言,將對平台維權造成相當程度之挑戰。

從法律層面來看,代碼2的核心意義,在於該新型專利相較於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對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能被評價為「欠缺進步性」。由於此類專利之權利基礎較易受到質疑,其權利穩定性在法律評價上相對偏低。在此情境下,電商平台基於風險控管,並避免介入權利義務尚未明確之爭議,通常會傾向認定該專利權存在較高不確定性。因此,平台實務上可能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權利人之侵權檢舉,或不配合採取下架措施,使權利人在平台端的處理路徑面臨僵局。

1. 轉向司法攻防
當權利人在電商平台機制中面臨「代碼2」之僵局,無法達成初步下架效果時,若仍主張侵權行為成立,或欲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維權重心即可能由平台處理轉向司法途徑。此時,權利人可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就專利有效性、侵權與否及損害賠償等問題進行實體審理。

在專利訴訟實務中,「進步性」之判斷並非僅由技術報告代碼即可完全決定。一項技術是否欠缺進步性,仍須綜合考量該技術領域之背景、解決問題之動機、技術手段間之差異,以及是否產生顯著功效等因素。因此,即便技術報告顯示為代碼2,專利權人仍得透過民事侵權訴訟,於法院中進行完整之實體攻防。例如,提出更精細之技術特徵比對分析、以專家意見說明技術差異與創新性,並視個案情形舉證產品之商業成功、產業影響或長期未被解決之技術問題等。

透過上述司法攻防,權利人仍有機會就專利有效性與侵權事實提出更完整之主張與證明,爭取有利判斷。不過,是否足以改變技術報告之初步評價,仍須視個案技術內容、前案強度及雙方攻防情形而定。

2. 以戰逼和:訴訟作為談判籌碼的策略運用
除追求實體勝訴外,提起訴訟本身亦具有策略意義。當侵權爭議無法透過電商平台快速處理時,進入司法程序將對侵權者產生實質壓力。對多數侵權賣家而言,訴訟所伴隨之律師費、時間成本與敗訴賠償風險,往往高於其短期侵權所得。因此,在面臨司法程序壓力時,侵權者可能重新評估其侵權行為之成本效益,進而提高協商或和解之可能性。

在智慧財產權實務中,許多爭議案件未必會走到最終判決階段,而是透過訴訟壓力,促使侵權者主動下架涉案商品、停止侵權行為,並進一步達成賠償協議或簽署和解契約。對權利人而言,訴訟不僅是權利救濟的最終防線,也可能成為創造談判籌碼、重建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

四、小結
整體而言,專利權在電商維權中的角色,並非單純取代商標作為下架工具,而是在標識混淆之外,進一步處理商品本身之技術、結構或外觀設計模仿。惟專利檢舉相較於商標檢舉,平台審查門檻更高,權利人除須提出完整之證據保全資料外,亦須具備足以支撐權利穩定性之技術報告,以及能使平台理解侵權關係之專業鑑定報告。若平台基於權利不確定性而不予受理,權利人亦應評估是否轉向司法程序,透過訴訟攻防或協商機制,延續維權效果並建立更具持續性的排除力。

結論:從平台門檻到權利分工,建構電商維權的完整策略

綜合上下兩篇討論,電商侵權案件的處理,不能僅停留在「發現侵權後向平台檢舉」的層次,而應先理解各平台之受理範圍、文件要求與審查邏輯,再依具體侵權態樣選擇適當的權利工具。由於電商平台通常不進行完整的實體侵權判斷,而是依權利人所提出的文件與證據進行形式審查,企業能否清楚提出權利基礎、侵權態樣與證據資料,往往決定平台是否願意介入處理。

在具體案件操作上,證據保全是啟動維權策略的第一步。面對侵權商品可能快速修改頁面、下架或重新上架的電商環境,企業應及早透過網頁公證、實體商品購買、開箱紀錄及交易資料保存,將侵權事實轉化為平台審查與後續法律程序均可使用的證據基礎。唯有先將事實與證據穩固下來,後續商標檢舉、專利鑑定或司法程序才有實際推進的可能。

進一步而言,商標與專利在電商維權中各有功能定位。商標權的優勢,在於能針對相同或近似商標所造成的混淆,透過較直觀的比對方式快速啟動平台下架程序,適合作為第一階段的市場控制工具;專利權則著重於商品本身之技術、結構或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權利範圍,雖然平台審查門檻較高,卻能處理侵權者移除近似標識後,仍持續販售仿襲商品的問題。

因此,企業不應將平台檢舉視為單一程序,而應將其納入整體維權布局中,唯有將平台規則、證據策略、商標主張與專利攻防串聯運用,才能在商品生命週期短、侵權商品反覆上架的電商環境中,兼顧即時處理與長期排除效果,真正守住企業的研發成果與品牌價值。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年版)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 第四篇 第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2021年7月14日施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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