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專利審查基準】:白話解釋發明、設計、新型專利審查重點

【2026 專利審查基準】:白話解釋發明、設計、新型專利審查重點
專利審查基準是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訂出的審查操作手冊,提供專利申請時的明確依據,規範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專利的審查重點、文件要求與駁回理由。透過同一套基準,審查在標準、流程、文件格式上能維持一致性,申請人也能依據這套基準準備與自我檢查核示,降低因要件或程序不符而遭駁回的風險。
本文關於專利審查基準的懶人包:
- 專利審查基準的重要性:看懂基準就能預先知道審查人員怎麼想、怎麼判斷。降低補正及駁回的風險,讓專利文件更完整,也比較容易守得住,不容易無效或是被舉發。
- 發明專利審核基準:會看這個技術能不能用、是不是新的、是不是有進步性的,以及說明書和請求項是否寫得清楚、完整。
- 設計專利審核基準:檢查外觀是否屬於可保護的設計、是否真的沒被公開過、是不是小改動,還有圖式是否能完整呈現這個外觀。
- 新型專利審核基準:以形式審查為主,會看構造是否新穎、有沒有明確的技術特徵,以及是否能實際製造與使用。
專利審查基準是什麼?
專利審查基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依據《專利法》制定的一套審查原則。它把法律上的專利要件整理成實務上使用的判斷標準與作業規則,使申請人及審查人員在判斷專利是否應該核准時,有一致且明確的標準可以依循。
意思是《專利法》提供原則,《專利審查基準》則把這些原則變成申請人及審查人員會使用的具體規則。申請人可以用基準先做自我檢核,審查人員則依同一套邏輯進行審查。
舉例來說:公司申請「浴室乾燥抽風機的節能控制方法」專利,若申請前已把產品型錄放在官網,法條只是規定「申請前公開可能影響新穎性」,而審查基準會進一步說明審查人員會「怎麼認定是否公開」、「如何逐項比對請求項」,來判斷是否喪失新穎性。
專利審查基準能帶來 3 個好處:
- 符合門檻:審查基準會把各類專利的必要條件,例如:新穎性、技術特徵、進步性,寫得更具體,因此更容易判斷:
- 自己的技術是否符合標準。
- 說明書、請求項該怎麼寫才更完整。
- 哪些常見錯誤應該避免。
- 掌握方向:專利審查基準就像一份專利申請的使用說明書,可以協助:
- 準備的文件和格式不會出錯,避免被要求補件或直接駁回的風險。
- 清楚了解申請每個階段會被檢查什麼。
- 在撰寫內容時更有方向,不會摸不著頭緒。
- 降低風險:審查基準不只在申請時有用,未來遇到爭議也同樣是判斷依據:
- 若有人提出無效宣告,審查人員也會依同樣的基準判斷專利是否應該撤銷。
- 申請階段若按基準寫得扎實,未來就比較不容易被挑戰或撤銷。
- 了解基準,也能在面對爭議時能捍衛自己的專利。
用專利審查基準的角度檢查文件,通常就能提前補齊高風險缺口、減少補正往返,並讓核准與後續權利範圍更穩。

為什麼理解專利審查基準很重要?
- 提高核准率:依審查人員的檢核邏輯寫,文件更容易一次到位。
- 降低補正與駁回:多數退件是格式、用語、論述問題,不是技術不行。
- 保護範圍更清楚:知道要揭露到哪裡、請求項怎麼寫才站得住。
- 佈局更有策略:用審查比對與攻防角度規劃發明、新型、設計的組合。
懂審查基準,拿到的不只是過審的專利,而是能運用、能防守的專利。以下說明 4 個好處:

讓申請成功率更高
專利審查是依一套固定檢核點逐項確認。審查人員通常會先檢查文件品質與邏輯是否站得住,例如:明確性、充分揭露、支持性、單一性,在判斷專利是否成立,例如:新穎性、進步性。因此,文件裡越能把關鍵資訊寫清楚、寫完整,審查人員就越不需要「猜」你的技術,也越不會用最不利的方式解讀,申請成功率自然提高。
實務上,讓成功率下降的原因,通常是呈現方式讓審查人員抓不到重點,例如:
- 問題沒講清楚:要解決的痛點是什麼?現有技術卡在哪?
- 差異點不聚焦:跟既有技術最大的差異到底是結構、流程、參數還是控制策略?
- 缺乏因果關聯:說效果更好,但沒有說明是因為哪個特徵造成的,容易被視為單純宣稱。
建議:
- 界定問題:先界定現有技術缺點與造成的風險。
- 關鍵手段:用關鍵技術特徵說清楚做了什麼必要構件、步驟、控制條件。
- 對應效果:把效果對應回特徵,說明為什麼是因為這個特徵才產生這個效果。
這樣寫的好處是,審查人員能快速看出差異點與技術效果之間的連結,更容易形成不容易想到的判斷,也就更容易認定進步性。
審查基準就像是「審查人員的思考流程」。申請人在撰寫時若依照這個流程把資訊補齊,不但能一次到位,還能有效降低補正機率、縮短審查往返時間,進而提高核准率。
避免被駁回或要求補正
專利被退回或被要求補正,不是技術不夠好,而是文件沒有符合審查基準對可審查的基本要求。當說明書與請求項無法讓審查人員清楚判斷到底主張什麼、範圍在哪、是否寫得出來的時候,審查人員就會先要求補齊或釐清,甚至直接以形式或內容缺失為由駁回。
引發補正的情況,例如:
- 說明書資訊不足:未交代必要構件、操作步驟、條件、參數範圍,導致無法支持在請求項或摘要中主張的技術特徵與效果。
- 明確性不足:專利申請的請求項用詞模糊、定義不清,導致無法界定專利範圍。
- 實施方式不完整:只有概念描述、缺乏可實作的具體內容,讓審查人員難以確認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據以實施。
建議:
- 範圍:請求項的用語要明確、邊界要可判斷,讓審查人員能直接拿來逐項比對。
- 技術:說明書必須充分揭露必要構件、步驟、條件,並能支持請求項所主張的各項技術特徵與效果。
理解審查基準的價值在於,可以在送件前就把這些高機率會被挑的缺口補齊,降低補正往返的次數與時間成本,並減少因文件缺失而被駁回或被迫限縮權利範圍的風險。
讓專利文件更完整
專利審查基準是在定義一份專利文件應該具備的品質門檻。依照基準把說明書與請求項寫到位,專利不僅比較容易通過審查,也會在後續的維權、授權、攻防上更好用、保護力更強。
審查基準會具體要求把幾個關鍵面向交代清楚,例如:
- 充分揭露:說明書要揭露到何種程度,才能讓領域技術人員依內容實施。必要構件、步驟、條件與替代方案是否完整。
- 清楚與完整:請求項的用語是否明確、邊界是否可判斷、各要件之間的關係是否一致,避免出現可多重解釋的空間。
- 保護範圍可控:哪些描述若過度抽象、定義不一、缺乏支持,會導致權利項被迫限縮,甚至影響後續主張時的可用範圍。
依照審查基準撰寫的專利文件,審查時更容易被理解與認定、核准後的範圍也更清楚可主張。因此,拿到的不只是核准的一張專利,而是一份更具可執行性,也更守得住的技術保護。
做技術佈局更有策略
理解專利審查基準的最大價值,是能在一開始就用審查邏輯反推佈局。先想清楚要保護什麼、怎麼寫才不容易被打掉,以及核准後怎麼守住市場,而不是等被駁回或被挑戰才補救。
例如,可以更有策略地規劃:
- 申請組合怎麼配:哪些核心概念適合用「發明」建立主防線?哪些具體結構可用「新型」快速卡位?哪些外觀識別應用「設計」延伸保護?
- 公開節奏怎麼控:哪些內容一旦公開就可能影響新穎性?在特定情況下是否可能適用 12 個月寬限期?
- 寫法怎麼更抗打:哪些用語或結構最容易被挑明確性、支持性、充分揭露?如何設計權利項讓審查可調整,後續也不容易被繞開?
- 如何避免漏洞被鑽:如何把關鍵變形、替代方案、參數範圍、必要條件寫進說明書,讓競爭對手更難擦邊方式規避?
懂審查基準就能從申請前就把策略做好,專利不只是拿得到,而是守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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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符合審查基準的專利文件?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的架構,撰寫符合審查基準的專利文件,必須遵循:
- 程序要求:第一篇 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 實體、形式要求: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篇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篇 新型專利審查
程序要求: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依《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程序規範,送件文件需符合法定格式並具備必要記載事項,避免因形式或程序瑕疵導致補正、延誤,甚至影響申請日與權利布局。
- 第一篇第二章 專利申請書:申請書是案件受理與取得申請日的重要文件之一。送件時應使用正確書式、必填欄位完整填寫,並確認申請書上的案別、申請人、代理人、發明名稱等資訊與其他文件一致,避免因前後不一致被通知補正。
- 第一篇第三章 專利申請人:申請人應是具專利申請權並以其名義提出申請的法律主體。涉及共有、法人代表、外國申請人是否需委任代理、以及以分公司名義申請,最容易產生程序瑕疵,常見處理方式是要求補正或更正申請人名義。
- 第一篇第六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各文件之間要能相互對應,才能進入可審查狀態。請求項的每個技術特徵說明書要能找到支持;圖式標號需能對應文字描述;摘要則應抓住核心技術重點。文件間若不一致或無法對應,通常會增加補正機率,甚至影響權利範圍穩定性。
- 第一篇第十章 修正:修正時的核心限制是不得超出原始揭露範圍。後續新增或改寫的技術特徵、限制條件、數值範圍,必須能在原申請時的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中找到明確支持,若被認定為增加新事項,修正可能不被接受,並影響整體審查策略與權利主張。
除上述核心要件外,撰寫時常涉及下列重要程序節點,建議納入送件前檢核清單,以降低缺漏風險:
- 第一篇第五章 申請日:申請日是後續審查與權利先後的基準時間點。送件時應確保成立申請日所需文件齊備,且內容足以辨識技術方案與申請主體,若因文件不齊或不符要件而需補正,可能導致申請日改以補正日認定,進而影響整體時點與布局。
- 第一篇第七章 優先權及優惠期:優先權、優惠期是以較早的基準日主張權利,以對抗後續公開或他人申請。重點在期限與文件完整性,需在法定期間內完成聲明,並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通常即被視為未主張,可能使原本的布局效益落空。
- 第一篇第八章 生物材料寄存:若涉及生物材料且難以僅以書面揭露使同領域者得以實施,可能需要依規定辦理寄存。送件前宜確認是否需寄存、寄存機構與時點是否合規,並在說明書中適當揭露寄存資訊,以降低因揭露不足而產生的審查風險。
- 第一篇第九章 發明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 發明案依制度規定進行公開,但是否能進入實質審查並取得核准,仍取決於是否在期限內請求實體審查。建議將公開、請求實審的期限與程序效果一併納入期限控管,避免逾期造成不利的程序後果。
實體、形式要求:發明、設計、新型審查要件
符合基準的專利文件,除程序面需符合第一篇外,內容品質也應能對應各類型專利的審查標準與後續權利主張需求。主要參照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篇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篇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說明書
專利文件的核心在於清楚、完整、可理解,並能支撐後續審查與權利主張。發明、新型的說明書重點在可實施與技術揭露;設計的說明書則著重於搭配圖式清楚說明外觀特徵。
- 充分揭露: 說明書應記載清楚且完整,使所屬技術領域中一般技術人員能據以實施該發明或新型;設計則應能使外觀特徵與設計重點清楚可辨識。
- 實施方式: 對發明、新型而言,應提供足夠的實施方式、步驟、實施案例,以支持請求項的保護範圍,並降低因揭露不足而產生不利程序結果的風險。
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是界定專利權保護邊界的核心,也是審查與後續權利主張的關鍵。
- 明確性: 請求項界定應清楚、簡潔,且須得到說明書支持。用語若過於模糊或定義不清,容易在審查階段被要求補正,也可能在後續爭議中被挑戰。
- 專利要件: 撰寫時,請求項界定的技術特徵必須滿足該類型專利要件:
- 發明: 技術內容必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 新型: 以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改良為核心,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 設計: 保護的核心在於產品外觀,針對視覺訴求,與產品的技術功能無關。須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
圖式與摘要
- 圖式: 應與說明內容相符,圖式需清楚完整,並使所屬技術領域一般技術人員得以理解。圖號、符號與文字描述之間也應一致,避免對應困難。
- 摘要: 主要用於發明、新型,應準確概括說明書所揭露的技術重點,以利公眾快速瞭解與檢索,避免寫成效果宣傳或與內文不一致。
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會看什麼?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的資訊,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總共分成 15 個篇章: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何謂發明
- 專利要件
- 發明單一性
- 優先權
- 修正
-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 更正
- 分割及改請
- 專利權期間延長
-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 醫藥相關發明
- 生物相關發明
- 中草藥相關發明
前 6 章是發明專利從撰寫到送件的核心內容。第 1 章文件寫法;第 2~4 章專利性判斷;第 5~6 章優先權與修正。而第 7~15 章多屬進入審查流程後才會用到的程序處理,或是針對特定技術領域的專章,因此以下內容會先聚焦第 1~6 章核心內容:
第一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發明專利申請須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說明書之記載方式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項;專利範圍規定於細則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圖式規定於細則第 23 條;摘要規定於細則第 21 條。
重點是規範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的記載要件與撰寫原則。文件寫清楚、前後一致、彼此能對應,就能降低補正機率,讓後續審查與權利主張更穩。
除上序法源架構下,以下內容主要聚焦 4 項撰寫重點:
說明書
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符號說明等,並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為原則,使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理解並據以實施。同時,說明書揭露內容須足以支持申請專利範圍。
說明書就是把發明講清楚、寫完整。做了什麼、技術差在哪裡、怎麼做的出來、圖上符號代表什麼。重點是寫到讓同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看懂得且照著做能做得出來。以及請求項想要保護的內容,說明書裡也要有足夠的描述能撐得住。
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重點在於請求項的範疇與寫法。涵蓋獨立項、附屬項、引用記載形式、連接詞開放式、封閉式等,以及最重要的三大記載原則:明確、簡潔、為說明書所支持。
申請專利範圍就是圈出要保護的界線。哪些特徵有做到表示落入專利、哪些不算。寫法上會分成獨立項與附屬項,也會用引用的方式把條件串起來,而連結詞用的不同也會影響範圍大小。最重要的是,寫得清楚讓人看得懂、用字不要拖泥帶水,而且每個主張都要能在說明書裡找到依據。
摘要
摘要其字數不超過 250 字,簡要交代發明要解決的問題、技術手段、主要用途。不得寫商業宣傳,若有化學式則寫最能代表特徵。摘要僅供快速檢索與技術資訊揭露,不能用來判斷揭露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也不能用來解釋請求項或作為修正更正的依據。
摘要的目的是快速看懂、方便檢索用的短介紹。要在 250 字內把想解決什麼問題、用什麼方法、能做什麼講清楚就好。另外要注意的是,摘要不拿來當審查的主戰場,審查人員判斷揭露夠不夠、要件成不成立、請求項怎麼解讀,主要都看說明書和請求項,不會用摘要補內容或當修正、更正的依據。
圖式
圖式用來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讓通常知識者能直接看懂發明的技術特徵與技術手段,圖式也會作為可據以實現與解釋請求項的參考。圖式原則上要畫得清楚,縮小到 2/3 仍可辨識,標示圖號與符號並依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加文字,且說明書、請求項、圖式的符號要一致,不符合規定且逾期未改,可能因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項而被核駁。
圖式是用來把文字講不清楚的部分畫清楚,讓一般技術人員一看就能抓到技術特徵,也方便對照說明書和請求項。圖要畫得清楚,縮小後也要能看得懂。圖號、符號要標齊且排序要一致,並且說明書、請求項、圖式用的符號一定要完全對得起來,不合規被通知還不改的話,可能直接影響審查結果,甚至被核駁。
第二章:何謂發明
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申請須符合發明之定義、專利法之規定,否則不得准予專利。
發明是用自然法則做出可重複實現的技術方案。重點是要有具體技術手段,讓同領域的人照著做也能做得出來,而純粹的商業方法、遊戲規則、抽象概念,通常不會被當成發明本體。
除了上述定義外,以下也會進一步說明,有些標的即使看起來有技術,法律仍排除,不能取得發明專利: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對於不符合國家或社會利益、或違反倫理道德之發明,法律明定不予發明專利,主要包括:動、植物本身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以人類或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商業利用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故即使具技術內容,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牽涉公共利益、倫理、社會秩序法律會直接排除,所以不是有技術就一定能拿到發明專利。常見的排除類型包括:動植物本身和用主要生物學方式去生產動植物的方法,但微生物相關的生產方法通常不在這個排除內;以及直接對人或動物做的診斷、治療、手術方法。另外,如果某個技術的商業利用可能傷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算它有技術內容,也一樣不能取得發明專利。
第三章:專利要件
依專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是否准予,審查時須綜合審酌多項事項,包括發明定義、法定不予專利標的、記載要件,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並連動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等規定。
發明專利在審查時,會一併確認申請標的是否屬於法律所稱的發明、是否落入不得專利的類型,以及說明書與請求項是否揭露清楚、足以使人實施。實體重點審查其是否具產業利用性、申請前是否已公開而喪失新穎性,以及相較先前技術是否具有進步性。此外,也會依先申請原則等規定處理在先申請衝突,避免與他人較早提出的申請案重疊。
除上述審查架構下,以下內容主要聚焦 3 項核心要件:
產業利用性
產業利用性是發明的基本門檻,重點在於該技術手段在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的可能性,通常不需先前技術檢索即可先行判斷。審查重點在於能否被製造或使用。若僅在理論上可想像,但實際上顯然無法製造或使用,仍可能被否定;產業範圍採廣義,除工、農、林、漁、牧、礦外,也可涵蓋運輸、通訊、商業等技術性活動。
產業利用性就是看這個東西做不做得出來、用不用得起來,不是停留在純理論或想像。只要看起來能在現實世界被製造或使用,通常就過關,而且產業範圍其實很廣,不只工廠製造,像運輸、通訊、商業等只要是技術性活動也算。
新穎性
新穎性在看申請日前該發明是否已被公開,例如:刊物、公開實施或為公眾所知,若已公開則不再給專利。審查重點在於公開型態不限文獻,也可能是網站、影片、展覽、上市;即使自己未公開,仍可能被申請在先的他案揭露內容所喪失新穎性;單一證據逐項比對一份資料即可對應請求項必要技術特徵時,即可能否定新穎性。
新穎性就是在看,在申請之前是不是已經公開被大家知道了。公開範圍不只論文,網站、影片、展覽、產品上市都算,而且就算自己沒公開,也可能被更早申請的他案內容公開。只要有一份公開資料,能把請求項的必要技術特徵一項一項對上,就很容易被認定不新穎。
進步性
進步性在看相對先前技術的差異,是否僅屬本領域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先前技術即可輕易完成的改良,若是則不具進步性。審查重點在於先選最接近引證資料,逐項比對找差異特徵;常規替換、一般性組合、微調參數、單純拼接功能,較易被認為輕易完成;主張效果須說清楚差異特徵、作用機制、可觀察效果,並有說明書支持。若能證明具有無預期效果,例如:顯著提升、新用途、新功效,更有利於支持進步性。
進步性在比的是,跟先前技術相比,多出來的差異會不會只是本領域的人順手就會做的改良,如果是,就可能被認為不夠進步。審查時通常會以最接近的引證資料,找出差異特徵,再判斷差異是否只是常規替換、一般組合、參數微調或把功能拼在一起。若要靠效果來撐進步性,就要把差異特徵怎麼產生作用、效果怎麼觀察,以說明書支持講清楚,若能提出無預期效果通常更有利。
第四章:發明單一性
申請發明專利原則上應就每一發明分別提出申請,但若二個以上發明屬於同一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備發明單一性者,得合併於同一申請案提出。
原則上一件申請案對應一個發明。但如果在同一案裡放了好幾個發明,只要它們是在講同一個核心概念、彼此技術上有關聯,就可能被認為符合單一性,允許放在同一件申請裡。
除了上述原則下,以下內容主要說明發明單一性之判準、判斷流程、不符單一性時的審查處理:
發明單一性之判準
二個以上發明若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即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其判斷標準是,各請求項所載發明是否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所謂特別技術特徵,是指該發明整體相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也就是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關鍵技術特徵。即使不具相同技術特徵,只要存在可相互對應的技術特徵,例如:陰螺紋螺帽與陽螺紋螺栓可相互螺合,仍可能符合單一性。
判單一性是看請求項是不是都圍繞同一個真正的創新點。如果請求項裡都有相同或至少能對得起來的關鍵技術特徵,也就是相對先前技術的主要貢獻點,通常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技術上相關,符合單一性。就算形式不完全一樣,只要關鍵特徵能互相對應,像螺帽與螺栓那樣成對配合,也可能被接受。
判斷流程
發明單一性之判斷通常採循序方式進行,先就請求項內容初步檢視是否明顯不具單一性。若非明顯,則透過檢索比對最近先前技術以確認各發明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最後再檢視其他獨立項,或同一請求項擇一記載之多個發明是否同樣包含該相同、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以判定各發明是否在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具發明單一性。
審查人員會按步驟來判斷。如果一眼就看得出來是在講完全不同的東西,可能直接認定不單一。若不是那麼明顯,就會先做檢索,抓最接近的先前技術來比對,確認到底有沒有共享同一個特別技術特徵。最後再回頭檢查其他獨立項,或同一請求項裡用擇一寫了多個方案的情形,看它們是否仍圍繞同一個核心創新點。
不符單一性時的審查處理
若認定不具發明單一性,原則上僅就其中一個請求項群組,通常以請求項 1 及其附屬項進行檢索與實體審查,其餘群組得不予檢索。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就審查對象列示檢索結果及不准專利理由,並檢附檢索報告。若引證文件足以認定其他群組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者,得一併通知。若審查對象已涵蓋全部請求項且均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不具單一性得不另指出,惟若有部分請求項因不具單一性而未檢索,則應明確指出不具單一性及未檢索之請求項。申請人得以修正使具單一性,或就其他發明另案例處理。
如果被認定不單一,審查人員通常只會先挑一組請求項來做檢索與實體審查,其他群組可能先不查。審查意見通知會說明目前審的是哪一組、找到哪些引證、為什麼不准,並附檢索報告。如果其他也因同一份資料而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也可能一起被點出。對申請人來說,因應方式是把請求項修到符合單一性,或把其他發明分割成另一件或另案繼續處理。
第五章:優先權
專利法的優先權主要包括兩種:第 28 條國際優先權,於外國首次依法申請專利後 1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並主張;以及第 30 條國內優先權,以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為基礎再提出專利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
優先權可以把判斷新穎性、進步性,先申請的基準日往前拉,用較早的那一天來當基準,避免在這段時間內被公開資料或他人申請影響。而優先權主要分 2 種:
國際優先權
只要申請人先在互惠國或 WTO 會員國做第一次申請,並在 12 個月內用同一個發明來台灣申請,就可以主張外國那天是優先權日,之後新穎性、進步性、先申請等,都以這個優先權日當基準。所謂同一個發明,看的是後案請求項的內容,是否已在基礎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中有揭露,而且要符合第一次申請的認定,也可能有複數或部分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先在符合條件的國家就同一發明完成第一次申請,並於 12 個月內再以同一發明向台灣提出申請,一旦主張成立,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時,得以較早的外國首次申請日作為判斷基準日。
所謂同一發明,是指後案各請求項所主張的技術內容,必須能在優先權基礎案的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中找到相對應的揭露,若後案僅部分請求項符合揭露、部分不符合,則可能形成部分優先權,甚至因不同請求項分別對應不同基礎案揭露而出現複數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
如果先在台灣申請了發明或新型,後案在 12 個月內再提出,且後案請求項的內容在先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中已經有寫到,就能主張國內優先權,也就是先案那天當優先權日。審查時會逐一看每個請求項是否真的有被先案揭露,同時不能用同一個先案內容去重複及累積讓多個後案一直主張,且後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案到申請日起 15 個月會視為撤回,若要保留先案中未主張的部分,需依規定先分割。
國內優先權的重點是先確認基準日。先在台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後,可在 12 個月內提出後案調整申請內容,但只有先案已揭露的內容才會享有回溯效果。也就是說,後案若有些請求項已在先案的說明書、請求項、圖式中揭露,就可以主張以先案申請日作為那些請求項的基準日。審查時會逐項比對請求項是否為先案所揭露,有揭露到的才承認優先權效果,後案新增而先案未揭露的內容仍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日。
另外一個很容易踩雷的點是,後案一旦主張國內優先權,先案自申請日起滿 15 個月會被視為撤回,即使後案只主張先案的一部分內容,先案仍是整件視為撤回。如果想保留先案裡沒有拿去主張優先權的部分,要依規定先做分割來保留。
第六章: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若發現有錯誤、缺漏或表達不清,可以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申請人自己也可以因為覺得有瑕疵而主動申請修正。之所以允許修正,是因為先申請原則下申請人常為了優先取得申請日而儘速送件,文件難免不完整或不清楚,修正可讓發明揭露更明確充分,但為兼顧公眾利益與權利安定,修正只能在原申請文件揭露的範圍內,不能加入新內容。另若機關認為有修正必要或認為修正本不符規定而可能構成不准事由,應先通知限期申復,不宜直接核駁。
修正的用意是把一開始送件時可能寫得不完整、用語不清或有錯漏的地方補齊、講清楚。修正可以是主管機關看到問題後通知限期改,也可以是自己發現瑕疵後主動提出。但修正只能把原本就有揭露的內容寫得更清楚、調整更一致,不能趁機加進原申請文件沒有的新內容,不然會影響先申請原則下的公平與權利安定。
如果審查機關認為需要修正,或認為提交的修正不符合規定可能變成不准理由,原則上會先通知在期限內說明或申復,而不會直接核駁。
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會看什麼?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三篇》的資訊,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總共分成 11 個篇章:
- 說明書及圖式
- 何謂設計
- 專利要件
- 一設計一申請
- 優先權
- 修正、更正及誤譯之訂正
- 分割及改請
- 部分設計
- 圖像設計
- 成組設計
- 衍生設計
前 6 章是設計專利從撰寫到送件的核心內容。第 1 章文件怎麼寫;第 2~4 章基本門檻;第 5~6 章常見程序。而第 7~11 章多屬於進入審查後才會碰到的程序,或是特定設計類型才需要用到的規則,因此以下內容會先聚焦第 1~6 章核心內容:
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
設計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備具申請書、說明書與圖式,其中說明書與圖式是取得申請日的必要文件。設計專利制度一方面授予專利權、保障申請人,另一方面也要求透過說明書與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設計內容,讓同領域通常知識者能理解並據以實現,並藉此界定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使公眾得以利用揭露資訊促進後續設計與產業發展。
申請設計專利必須把設計長什麼樣,用說明書和圖式交代清楚,因為這兩份文件用來認定申請日是否成立的關鍵。政府給予專有排他權來保障設計,但相對的,申請人必須把設計內容清楚揭露,讓同領域的人看得懂,也能照著做得出來。透過這樣的揭露,才可以把保護範圍界定清楚,同時也讓社會能利用這些資訊避開或再創新,促進後續設計與產業發展。
說明書
說明書應依規定順序載明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其中設計名稱須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文字,並遵守一設計一申請。物品用途用於輔助說明物品之使用、功能,設計說明用於補充設計特徵,且圖式如含不主張部分、圖像具變化外觀,或視圖因相同、對稱等而省略者,應於設計說明交代。另圖式亦須具足夠視圖以充分揭露外觀並清楚區隔主張、不主張部分,使揭露內容可被理解、可據以實現並作為權利範圍判斷基礎。
說明書要照規定把設計名稱叫什麼、物品是拿來做什麼用途、設計外觀重點在哪,依序說明清楚。設計名稱一定要講明白是什麼物品,不要加品牌、型號、形容詞或效果詞,而且一件設計原則上一案,不要同時寫兩個不同物品;物品用途就是讓人知道它怎麼用、做什麼用;設計說明是把外觀特徵用文字補充清楚。
如果圖有用虛線或灰色表示這些不主張、是會變化的圖像,或因為對稱相同所以少畫某些視圖,就要在設計說明裡講明原因。最後,圖一定要畫得夠完整、看得懂,該有的角度要有,主張跟不主張要分清楚,這樣別人才知道到底要保護哪個外觀,審查才會過。
圖式
圖式審查重點在於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圖式須以工程製圖方式明確且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並備具足夠視圖,立體設計含立體圖、連續平面含單元圖,且各圖標示名稱,使通常知識者能理解並據以實現。主張部分原則以實線表示,不主張部分得以虛線、灰階、半透明等方式清楚區隔且不得干擾主張範圍,必要時以邊界線輔助並於設計說明交代。另主張色彩者圖式須呈現色彩,不主張色彩者不得以彩色圖式再用文字排除。輔助圖可用以補強揭露,含環境、他物者應列為參考圖,與本案無關者得被要求刪除。
審查圖式就是看畫的圖能不能讓人看得懂、做得出來。圖要像工程圖一樣把外觀清楚、完整畫出來,該有的角度要有,例如立體的要有立體圖、連續圖案要有單元圖,每張圖也要標明是哪一面,要保護的地方用實線畫清楚,不要保護只是用來交代背景或物品本體的部分才用虛線、灰階、半透明等方式分開,且不能干擾主張範圍,必要時用邊界線圈出主張範圍並在設計說明,要主張,顏色就必須在圖上呈現顏色;不主張,顏色就不要用彩色圖,再用文字排除。另外剖面圖、放大圖、使用狀態圖可以用來補充,但出現環境或其他物品的就當參考圖,若完全與本案無關可能會被要求刪除。
第二章:何謂設計
設計係指就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所為、以視覺訴求為核心之創作;此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屬得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但其本質仍須屬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視覺外觀,並且必須應用於物品始符合設計之定義。據此,設計專利實務上常見之保護態樣包括整體設計、部分設計、圖像設計,另成組設計與衍生設計雖屬特殊申請態樣,仍須回到同一核心要件,所主張之外觀創作必須是應用於物品且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若不符合該定義,即不得准予設計專利。即便符合定義,若屬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事項,仍不得准予專利。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看起來怎樣。只要對某個物品的外形、花紋、顏色做出能被眼睛感受到的外觀創作,就可能算設計。但前提是必須是用在某個物品上,而且保護的是它的外觀,不是程式功能或技術。審查時會看主張的東西是不是外觀、是不是以視覺效果為主,不符合這個定義就不會給設計專利,就算符合,若落入法律規定不能給的類型,仍然不會核准。
除了上述定義外,以下也會進一步說明,對於純功能性物品、純藝術創作、非視覺性創作或違反倫理道德之設計,不能取得設計專利:
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
設計專利雖以授予專利權以保護並促進產業發展為目的,但申請標的若落入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事項,即不得准予專利,主要包括外觀全然由功能或必然匹配需求所決定、欠缺創作空間之純功能性造形、模組組合系統例外時通常以各組件審查、非可由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純藝術創作、基於功能配置之積體電路布局,以及其商業利用將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物品設計。
設計專利是用來保護外觀創意的。如果外型是為了能用而被功能強迫成唯一形狀,其實沒有外觀設計的選擇空間,那就會被認為是純功能性造形,通常不能拿設計專利。不過如果是積木模組系統,通常會改成看每個零件本身有沒有外觀設計空間。純藝術作品如果是獨一件,不能用生產方式一直做出來的,通常走著作權,不走設計專利。還有像電路布局這種主要是為了功能排列的,也不給設計專利。最後,如果那個物品的商業用途本身會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很明顯用來犯罪或危害社會的東西,也會被直接排除。
第三章:專利要件
依專利法規定,設計專利是否准予,審查事項涵蓋設計是否符合定義、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法定不予設計專利、說明書與圖式揭露要件、衍生設計、先申請原則、一設計一申請、成組設計、補正、分割、修正、改請、誤譯訂正等不得超出原揭露範圍之限制。
設計專利審查會先確認申請標的是否符合設計的法律定義,並檢核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同時排除法律明定不得准予設計專利的類型。此外,說明書與圖式必須把外觀內容交代清楚、揭露充分,在程序面還要檢視是否遵守先申請原則、一設計一申請、成組設計、衍生設計規定,且後續的補正、分割、修正、訂正都不得使內容超出原申請所揭露的範圍。
除上述審查架構下,以下內容將主要聚焦於 3 項核心要件:
產業利用性
產業利用性係指申請設計是否具備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屬於設計專利審查中的先行門檻,實務上通常無須先行檢索先前技術,並多在進入新穎性與創作性判斷前先予審酌;其審查重點在於申請標的是否屬於產品之外觀,例如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是否為透過視覺訴求所呈現之外觀創作而非純功能性造形,以及是否可由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並適用於產品製造。若所主張之外觀僅係由功能需求或必然匹配所導致、欠缺外觀創作空間之必然形狀,通常不具設計專利保護之適格性,亦難認符合產業利用性要求。
產業利用性就是在看這個設計能不能真的做成產品、投入製造並拿來使用。審查時會看外觀是不是以視覺效果為核心,而不是完全被功能需求限制而非得長那樣不可,並確認是否能透過生產程序重複製作。如果外型是功能硬逼出來的,為了裝配或使用而只能長那樣的形狀,通常就不適合用設計專利保護,也很難認為符合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新穎性是在判斷申請設計於申請日前是否已被公開。審查重點在於,只要相同外觀已透過產品、型錄、網站、廣告、展示會等方式公開,即可能不具新穎性,而先前公開之設計若已完整呈現本案所主張之外觀,即認定喪失新穎性。
新穎性就是看設計在送件前有沒有已經被大家看過。只要相同的外觀曾經透過產品上市、型錄、網站、廣告、展覽展示等公開管道出現,表示已對外公開,就可能被認為不新。而如果先前公開的內容已經把這次要主張的外觀完整呈現出來,審查就會認定已喪失新穎性,難以取得設計專利。
創作性
創作性是在評估申請設計相較於既有設計,是否具有不容易想到的創意,也就是是否屬於一般設計者面對先前設計時,不會輕易就做出的變化。審查重點與先前設計相比,整體視覺印象是否明顯不同;差異是否只是微小改動,例如線條微調、比例小改、細節小修飾;一般設計者是否會很容易用既有設計拼湊、組合出相同或近似造型。若僅在既有設計上做小幅修飾,例如只改一條線、微調線條或比例,通常難以被認定具有創作性。
創作性就是看設計跟已知設計比起來,是不是有一般設計者不會隨手就想到的差異。審查會先比整體視覺印象有沒有明顯不同,再看差別是不是只是小修小改,例如線條微調、比例小改、細節小修飾,以及一般設計者會不會很容易用現有設計元素拼湊組合出相同造型,如果只是把既有設計做些微調,像改一條線或小幅調整比例,通常就難以被認定具有創作性。
第四章:一設計一申請
一設計一申請是指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中,說明書及圖式原則上只能揭露單一外觀並應用於單一物品,因此同一案若揭露二個以上外觀或指定二個以上物品,通常會被要求修正、分割。例外是具變化外觀之設計與成組設計,仍可一案申請,但核准後只能以整體行使權利、不得拆開主張。審查時會以說明書與圖式判斷是否符合一物品一外觀,並同步檢查說明書文字是否與設計名稱或圖式不一致,逾期未修正或未分割者,將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為理由核駁。
一案只能申請一個設計,不要把兩個不同外觀或兩個不同物品塞在同一件裡。真的有需要,通常要改掉或拆成兩案。只有外觀會變,但算同一套或本來就一組一起賣一起用,才比較能算同案。審查還會看文字和圖有沒有對得上,沒按期限修正或分割就可能被退件。
第五章:優先權
設計專利優先權主要為國際優先權。申請人如已在外國就相同設計完成第一次依法申請,並於該第一次申請日起 6 個月內向我國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即可主張優先權。主張時通常須於申請同時聲明第一次申請之國家、申請日及案號,並於法定期限內檢送外國受理證明等優先權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權之效果在於就新穎性、創作性等審查基準日的判斷,得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時點,以避免在優先權日至我國申請日間之公開或他人申請影響其權利取得。
如果已經在國外先申請同一個設計,那 6 個月內再到台灣申請時,可以主張優先權,等於把台灣這件案子的起算日往前拉到國外那天。申請時要把國家、日期、案號寫清楚,之後再補交國外的受理證明文件。這樣的好處是在國外申請日到台灣申請日之間,就算設計被公開或有人去申請,通常也比較不會影響在台灣的核准機會。
第六章:修正、更正及誤譯之訂正
審定前案件仍在審查中時,申請人得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使揭露更明確充分,但修正不得導入新事項,也就是修正後內容必須是通常知識者能從申請時說明書與圖式直接得知者,若超出原揭露範圍,會被通知限期申復,屆期仍超出則可能核駁;核准公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但更正範圍通常限於誤記、誤譯的訂正或不明瞭記載的釋明,且不得造成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圖式影響權利範圍,至於誤譯之訂正係針對先以外文本提出、後補中文本者,若中文翻譯有誤可申請訂正,其審查以取得申請日的外文本為比對基礎,訂正內容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訂正後並取代原中文記載成為後續比對基礎。
在還沒核准前可以修正說明書或圖,但只能把原本就揭露的內容講清楚,不能新增內容。核准公告後也能申請更正,但限於改錯字、翻譯錯、釐清不明之處,且不能讓權利範圍變大或改變。如果是先用外文申請再補中文,中文翻錯可做訂正,但只能以外文原稿來改,不能超出外文原本揭露的範圍。
新型專利審查基準會看什麼?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四篇》的資訊,新型專利審查基準總共分成 3 個篇章:
- 形式審查
- 更正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重點以申請與文件處理階段為主,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屬於核准後的技術評估機制,因此以下整理形式審查與更正的審查基準重點:
第一章 形式審查
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以佔據一定空間之物品實體為範疇,並具體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方法、化學物質或組成物等通常不符新型定義。 新型在形式審查階段係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原則上不進行前案檢索與實體要件,如新穎性、進步性審查,重點包含是否屬物品之形狀、構造、組合;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文件揭露方式是否合規;是否具單一性;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有無明顯不清楚,以及修正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等。
新型專利主要在保護技術落實於具體物品上的改良,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並具體表現在物品的形狀、構造、零件組合上,因此像方法、化學物質、配方通常不屬於新型。新型審查初期採形式審查為主,重點在於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書、請求項、摘要及圖式是否符合規定、記載是否清楚完整、是否符合一案一新型、是否涉及公序良俗,以及後續修正是否超出原申請所揭露的範圍。
第二章 更正
新型專利更正在於更正多因應技術報告、舉發或訴訟防禦而提出,審查採實體審查;其提出時機依是否有舉發繫屬而定,舉發審查期間原則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若另有民事或行政訴訟繫屬則可不受該期間限制但須附證明。更正內容僅限於刪除請求項、減縮範圍、誤記訂正、不明瞭釋明,且必須同時符合三項限制: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外文本誤譯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准予公告後效力溯自申請日。
新型專利核准後如果要更正,通常是為了技術報告、舉發、訴訟,這時會改用實體審查來看改得對不對。更正只能刪請求項、縮小範圍、改錯字或釐清不明處,而且不能超出原申請或外文原稿的內容,更不能讓權利範圍變大。更正一旦核准公告,效力會追溯到申請日。
專利審查基準常見被駁回原因
- 程序性錯誤:文件、期限、格式不符規定。
- 實體性錯誤:技術內容本身不符合審查要件。
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主要會因為形式審查未通過或內容審查未通過而遭到駁回。了解常見駁回原因,有助於提前避開風險,提高專利申請成功率。
程序性錯誤駁回
程序性錯誤是指申請文件、程序或資料不符規定,雖不是技術本身的問題,仍可能使專利申請無法進入審查,甚至直接遭駁回或視為撤回。
-
專利文件撰寫不符標準
文件的清晰與完整性決定是否能順利進入實體審查。
例如:
- 說明書沒有清楚說明技術內容。
- 圖式缺漏或不清楚、難以理解。
- 字句不精確導致審查人員無法理解。
-
程序操作錯誤
任何該做交的文件沒交、該繳的規費沒繳、該回應的沒回應,都會被視為程序性錯誤,甚至導致申請直接失效。
例如:
- 未在期限內補件。
- 逾期繳費。
- 使用錯誤的申請程序或錯誤的表格。
- 忘記附上必要文件,例如:圖式、委任書等。
-
申請人資料或日期填寫錯誤
申請人的身分、權利資格與日期等資料都具法律效力,只要資料錯誤,都會影響案件的成立。
例如:
- 申請人名稱、地址寫錯。
- 申請主體不存在,例如:公司已解散。
- 優先權主張錯誤或逾期。
- 權利尚未合法移轉,卻由錯誤主體提出申請。
-
補正內容超出原始揭露範圍
補正內容只能「修飾或澄清原本的揭露」,不能加入新的技術點。只要新增資訊未在原始說明書或圖式中揭露,就會被認定為「超範圍」。
例如:
- 原始說明書沒有的技術細節在補正時才加入。
- 圖式補上原本不存在的結構。
- 權利項加入新概念或新的結構描述。
實體性錯誤駁回
| 專利類型 | 審查方式 | 常見駁回原因 |
|---|---|---|
| 發明專利 | 實體審查 | 與先前技術太像、進步性不足、說明書不完整、權利項不清楚 |
| 設計專利 | 實體審查 | 外觀雷同既有設計、圖式不完整、差異僅微小修改 |
| 新型專利 | 形式審查 | 技術特徵描述不清、圖式內標號錯誤、專利範圍文字沒有統一及前後對應 |
專利如何舉發審查?
- 舉發提起:提出理由或證據。
- 舉發處理:釐清爭議點。
- 舉發審查與終結:最終決定專利是否撤銷。
當專利已經核准公告後,如果有任何人認為該專利「本來就不應該被核發」,就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要求重新審查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
舉發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品質、不應被保護的專利,維護市場競爭與技術資訊的正確性。
依據智慧財產局《舉發審查基準》,舉發審查主要分為以下 3 個階段 。
第一階段:舉發之提起
主要規範誰可以提起舉發、何時可以提起,以及申請時必備的文件內容。
- 提起舉發之人
| 情境 | 可提起舉發者 | 限制與說明 |
|---|---|---|
| 一般情形 | 任何人 | • 舉發是公共利益制度。 • 專利權人本人不得舉發自己的專利。
|
| 特定情形 | 利害關係人 | • 必須是法律上利益會因專利存在而受影響者。 • 例如: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被控專利侵權者。 |
- 提起舉發之期間:
- 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舉發原則上應在專利公告後、專利有效期間內提出。公告前提出:直接不受理。
- 專利已當然消滅後:原則上不能再舉發,但若利害關係人有法律上可回復之利益,仍可提出。
- 舉發聲明、理由與證據:
- 說明要撤銷哪一個專利請求項(發明 / 新型)或整個設計專利。
- 舉發聲明一旦提出:不能擴大或新增,只能縮小。
- 舉發理由:
- 需說明為何該專利不應成立。
- 具體事實,例如:缺乏新穎性、缺乏進步性、說明書未充分揭露、請求項不清楚。
- 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聯。
- 舉發證據:
- 可包含書證、物證、先前技術資料、產品、廣告等。
- 原則上須提供原本或正本。
- 外文證據必要時需附上中文譯本。
第二階段:舉發審查之處理
審查前的準備程序與雙方互動,包括:答辯、補充資料、更正等。
- 通知專利權人答辯
- 智財局受理舉發後,會將舉發資料送達專利權人。
- 專利權人須在 1 個月內提出答辯。
- 若逾期未答辯,審查人員「直接審查」。
- 若無答辯,專利權人等於放棄了主要的抗辯機會。
-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
- 主動補充:舉發提出後 3 個月內可補提。逾期提出不予採納。
- 被動補充:若智財局通知,需在 1 個月內補提。
- 專利權人補充答辯:僅在智財局通知時,專利權人可於 1 個月內補充。
- 更正與舉發合併審查
- 專利權人可提出「更正」(限縮或澄清)作為防禦手段。
- 更正案與舉發案會合併審查、合併審定。
- 若提出多次更正會被視為撤回,後提出的視為有效版本。
- 多件舉發案之合併審查:原則上個別審查,但若爭點高度重疊,可合併審查。
- 爭點釐清程序可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或申請進行:
- 面詢
- 聽證
- 實驗或檢驗
- 要求樣品或模型
- 實地勘驗
- 審查計畫:若案件複雜,例如:證據多、涉及訴訟,可與雙方協商制定審查計畫,以確保程序順利。
- 撤回
- 舉發人可在審定前撤回舉發。
- 若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撤回需經專利權人同意。
第三階段:舉發之審查與終結
這一階段會進入真正的實體審查,最後由經濟部智慧局作成舉發審定,決定專利是否維持或撤銷。
-
審查原則:
- 書面審查:舉發、答辯、審查,多以書面方式進行。
- 職權調查:審查人員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但審查範圍仍以舉發聲明範圍內審查。
-
審查內容
審查人員通常會先釐清爭點,例如:哪些請求項或哪一件設計被舉發、舉發理由是什麼、雙方提出了哪些證據與主張。接著進行實體判斷,重點可能包括:
- 專利權人是否具備申請權或權利歸屬是否有疑義。
- 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 設計專利:外觀是否具新穎性、創作性。
- 新型專利:技術特徵是否具體明確。
- 證據能力判斷:證據的資格、可信度、證明力。
-
舉發審定
- 舉發成立:若某些請求項違反專利要件,直接撤銷該項或整件專利。
- 舉發不成立:專利仍符合所有法定要件。
- 舉發駁回:舉發理由不具法定事實、舉發人資格不符、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若舉發人能找到新的證據或主張新的事實,而非同一事實同一證據,仍可再次提起舉發。
專利審查基準常見問題
專利說明書一定要寫得很細嗎?
不一定要越細越好,但一定要細到讓同領域的人看得懂、做得出來。寫得太含糊,會被認為揭露不足而被要求補正,嚴重時可能被駁回。
專利說明書不必追求寫到最細,但必須完整、清楚到足以讓同領域一般技術人員依據說明書內容就能實施。若描述含糊、步驟不清楚、缺少關鍵技術特徵,審查人員將難以確認發明是否可實施,通常會先要求補正或答辯,若仍無法補足揭露,則可能因揭露不足或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而遭駁回。
專利審查會不會要求修改?
會,而且非常常見。
只要說明書或圖式不夠清楚、請求項寫得太寬,或跟先前技術的差異沒有交代清楚,審查人員通常就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補正或答辯。一般補正 1~2 次很常見,若案件較複雜或爭點較多,也可能需要更多次往返。
專利審查過程中可以修改內容嗎?
專利審查過程中可以修正內容,但原則是只能在原本申請時已揭露的範圍內做調整。
可以把文字寫得更清楚、用詞更精準,刪除部分內容或把請求項縮小,甚至把原本就提到的技術特徵整理得更明顯,讓結構或流程關係更好理解,但不能在補正時才新增原本說明書或圖式裡沒有的細節、參數、構造、材料、新的實施方式,因為那會被認定為超出原始揭露範圍,可能被要求撤回修正,甚至影響案件能否通過。
專利審查期間可以公開或展示產品嗎?
最保險的做法是先申請再公開。
只要已經先取得申請日,之後在審查期間公開或展示產品通常不會影響判斷基準。真正的風險在於申請前就公開,因為可能直接破壞新穎性。雖然法律有寬限期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補救,但適用範圍有限,還要能證明公開時間與內容,並不保證一定能救回來,所以產品或技術準備曝光前,通常建議先申請。
專利審查怕申請不過?讓有豐富成功案例的亞律幫你申請
專利能不能順利通過,最關鍵的就是文件寫得夠不夠清楚、技術重點有沒有抓準、請求項範圍有沒有定義好。這些細節只要一沒處理好,就很容易被退件或一直被要求補正。
我們是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過去 26 年間始終將專利核准率保持在 90%,根據政府的公開數據,本所目前業務量也是台灣排名前幾名。
除此之外,我們與其他事務所最大的不同是我們經過「ISO 9001 認證」,服務品質受到權威專家肯定及認證。不管你現在只是有想法、正在開發產品,或已經準備好要申請,都歡迎加 LINE 聯繫,我們很樂意給你客製化的建議,以及介紹我們的服務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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