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類別是申請商標時必須選擇的重要事項,因為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原則上僅及於申請註冊的類別。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尼斯分類制度分為 45 類,其中第 1–34 類為商品類,第 35–45 類為服務類,申請時至少須指定一個類別,保護範圍只限於你申請的那幾類。
專利小學堂


商標權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獲准公告後,依商標法取得的無形財產權,保護期間為 10 年,可無限次延展,具有專用性、排他性、屬地性三大核心特質。

專利改請是指專利申請人若發現所申請的種類不符需求或無法獲准時,可在法定期間內,將原專利申請變更為另一種類之專利申請程序,且可保留原申請日。改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若原案為核准,須在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前提出;若原案為核駁,發明、設計須於送達後 2 個月內提出,新型須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且改請內容不得超出原案揭露範圍。

專利延長是為了補償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在專利申請核准取得專利權後,仍因等待上市許可審查而無法實施,致使實施期間流失的損失。依《專利法》第 53 條,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限一次、最長 5 年。由於上市前依法不得實施,而專利期限仍照常進行,延長機制就是把審查期間形成的空窗時間補回來。

專利分析就是把專利資料整理成可用於專利申請與研發佈局的資訊。依據分析目標建立可信的專利資料庫,並搭配自訂分類架構、關鍵專利解讀、指標統計,整理出技術熱點、競品佈局、技術空白,必要時再進一步進行請求項比對,辨識潛在風險並提出迴避方向。這樣一來,在專利申請前,就能更快聚焦申請主題、規劃申請順序,降低選錯方向或佈局重疊帶來的風險。

日本專利主要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意匠(設計)專利。各類專利均由日本特許廳(JPO)受理,並分別依《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規範。申請人可依保護的重點,例如技術、結構、外觀選擇申請類型並提出專利申請。案件經核准或完成登錄後,權利人即可在法定期間內取得排他性權利。

歐洲專利是透過歐洲專利公約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的統一申請制度,特色在於申請人只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份專利申請,即可由歐洲專利局依同一套程序完成檢索與審查,並取得檢索報告與初步意見作為早期判讀依據,所以常被用來提高前期決策效率。歐洲專利核准後採『領土束性』原則,並非自動於全歐生效。申請人需於核准公告後 3 個月內,在傳統生效路徑(分國登記)或單一專利路徑(UP)之間做出決策,才能在目標國家取得實際保護。

專利訴訟是圍繞專利權所產生的法律爭議,常見包括侵權訴訟、契約訴訟、歸屬訴訟,以及涉及審查、舉發的行政訴訟。實務上,相關案件大致可分為兩條路徑:一是民事侵權訴訟,主要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二是涉及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審查、舉發等的專利行政爭議,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延伸至行政訴訟。由於專利案件依賴技術事實與請求項解釋,往往需要法律與技術專業的整合判斷,因此對企業而言更直接影響產

美國專利與台灣專利制度差異在於兩地可選的專利類型與審查機制不同,同一項產品或技術在美國與台灣往往會走不同的專利申請路徑,進而影響申請策略、審查往返、權利穩定性,以及時程與成本安排。
以制度面來說,美國沒有新型專利,而台灣的新型採形式審查、取得較快,但在主張或執行前通常仍需搭配新型技術報告。另在美國申請上,多數案件會直接提出正式案,臨時申請案(PA)多屬少數案件為搶時間的策略工具

專利代理人是指受申請人委任,代表申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申請及各項相關程序的代理角色。現行制度上,原則以專利師擔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律師或持有舊制證書並依過渡規定得續行執業的舊制專利代理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