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創作人在為自己的創作產品申請發明專利時,普遍沒有在申請前充分檢視或了解自己的創作產品,是否符合發明專利所需具備的條件,導致自己的創作產品無法順利的取得發明專利權。據此,本文將針對發明專利之專利要件進行簡單說明,希望能夠幫助讀者更加了解申請發明專利應具備之條件,以此讓讀者能夠順利的為自己的創作產品取得發明專利權。
亞律智權雙月刊
知名桌遊公司 ─ 孩之寶公司(Hasbro, Inc.) 於2010年的商標註冊案,編號009071961「MONOPOLY」與其在先商標重複的部分被判定為惡意註冊,因此無效,為2021年歐盟商標中最受人討論的案件,本文以此案為基礎,淺談歐盟及台灣對於重複申請商標是否構成惡意。
過往實務見解對於「商標商品化」是否構成侵權,看法相當分歧,且伴隨著立體商標於民國92年經修法承認後,亦導致平面商標商品化、立體化後是否應受到保護的思考脈絡,更加複雜。為方便讀者理解,本文先將前述肯定及否定見解的理由擇要整理如後
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我國商標法所規範之商標,除了以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構成之「平面商標」外,於92年5月28日修法後,亦承認得以「立體形狀」申請註冊商標。
許多產品由於功能、機能的限制或是已進入產品發展的成熟期,相同功能的同類產品大都具有固定形態的外觀,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許多受歡迎的設計創作包含多個設計特徵,如果只有其中一個設計特徵或一部分受到模仿,卻因仿造品並未模仿整體設計,而不構成設計專利侵害。
案件緣起:德國汽車原廠以我國車燈副廠涉嫌仿冒車燈而侵犯其設計專利為由,於2017年跨海向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告訴,案經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我國車燈副廠敗訴,除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以及須將侵權產品...
萱萱是飲料店的加盟者,於今年6月與加盟業主小陳簽訂區域獨家代理合約,並給付小陳權利金新台幣200萬元,合約期間自同年7月1日起,為期10年,萱萱依約有權在台灣使用A商標。嗣萱萱發現小陳於簽約當時並未在台灣取得A商標之商標權,認為小陳於簽約時有欺瞞行為。
專利法第2條明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三種專利除了區分專利權期限的不同,在目前審查制度上也分為實質審查及形式審查二種,其中新型專利僅經過官方形式要件審查,未經實質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權究竟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
發明專利申請原則上可區分為「物品專利」及「方法專利」兩種範疇,依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2.2節所述:「物的請求項包括物質、組成物、物品、設備、裝置或系統等。方法請求項包括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如殺蟲方法、消毒方法或檢測方法等)。」
曾經,台灣市場上充斥各種盜版光碟,不肖人士透過販賣非法途徑取得的軟體、音樂、影片光碟獲取暴利,比如3片來路不明的光碟賣100塊。因此法律規定只要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人將被判處最少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20-200萬不等的罰金;如非法重製物是光碟片,面臨的罰金也隨之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