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演算」到「專利資產」:2026年AI相關發明專利申請實務與佈局思考
Aug 10, 2026時序進入2026年,人工智慧(AI)技術已跨越早期的概念驗證階段,全面進入產業應用。無論是生成式AI的多媒體產製、邊緣運算在終端設備的落地,乃至垂直領域的專用模型,AI已轉變為如同水電般不可或缺的「底層基礎設施」。

時序進入2026年,人工智慧(AI)技術已跨越早期的概念驗證階段,全面進入產業應用。無論是生成式AI的多媒體產製、邊緣運算在終端設備的落地,乃至垂直領域的專用模型,AI已轉變為如同水電般不可或缺的「底層基礎設施」。

在台灣,「一案兩請」的制度規範主要明定於《專利法》第32條第1項。申請人若欲啟動一案兩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大條件:1.發明專利申請案與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必須完全一致。2.兩案所主張的技術手段必須屬於相同的創作內容。3.發明與新型專利必須在同一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提出申請。4.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發明與新型申請書時,分別在申請書上勾選或記載「一案兩請」之聲明。

在專利侵權與舉發的實務攻防中,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往往是決定案件勝敗的關鍵因素。我國專利法確立了「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的鐵律,然而,文字具有先天上的多義性與侷限性,單純的字面解釋往往無法精準還原發明真意。對此,我國專利審查與司法實務採取了折衷主義,允許「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以探求發明真意。

在專利實務中,有許多關於期間之運用及規定,例如:「文到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核駁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再審查理由書」及「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主張優先權」等。其中,有些期間屬於專利法明文規定之法定期間,有些期間則屬於專利專責機關依個案裁量訂定之指定期間。無論是何種期間,均會影響專利申請之進行。

在電商市場中,商品一旦取得銷售優勢,往往也會快速暴露於仿冒、攀附與技術模仿等風險之下。尤其對具備研發投入與品牌識別的商品而言,侵權問題可能同時涉及商品外觀模仿、技術特徵仿襲、近似於品牌商標的仿冒使用等多重面向。

近年來,全球科技產業的競爭態勢已由單純的產品規格與價格戰,升級為高度法律化的「專利戰爭」。近日,芬蘭電信巨頭 Nokia 針對台灣品牌 ASUS(華碩)與 Acer(宏碁)在德國法院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並成功取得禁制令(Injunction),導致兩家企業在德國市場面臨產品下架、官網服務受限的嚴峻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商品銷售模式已由傳統實體通路轉向高度依賴線上平台,其中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權利主張,亦隨之成為電商交易中最為常見且具即時影響性的法律風險之一。

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績效獎金係指勞工依據年度或定期工作表現評核結果所獲得之獎勵性報酬。惟「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勞動法所規定之「工資」,實務上亦有歧見,僅列舉數則行政函釋及法院判決如下:

在競爭激烈的產品市場中,設計專利對於保護產品外觀、強化品牌形象以及防止仿冒具有重要價值。
然而,由於設計專利需經過實體審查,審查期間往往需等待一定時間,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新穎性與創造性等要件,導致權利取得速度受限,難以及時因應市場變化。

一般而言,於勞動爭議事件中,舉凡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案件,雇主依法應給付之金額均依「平均工資」計算,因此對於「工資」之認定將直接影響勞工於該類案件得請求金額之多寡,是以,「工資」之判斷確有其重要性。而實務上常見雇主為激勵勞工額外發給「獎金」,此等獎金是否屬於勞動法上所稱之「工資」?又特休未休所獲補償是否應計入「平均工資」?亦有一併釐清之必要。本文擬先整理司法判決及行政函釋以說明工資之認定標準後,再進一步分別討論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