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規定的「通知/取下」(Notice/ Take Down)機制如何運作?
一、權利人的「通知」:
著作權人一旦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只需依著作權法規定通知ISP,即可經由ISP的配合取下而迅速排除侵權行為,並避免損害範圍的擴大。至於著作權人通知的格式,本局已在其實施辦法中予以明文。同時,ISP為配合收取權利人的通知,需指定聯繫窗口並公告相關資訊。
二、ISP的「取下」:
ISP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服務從事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只要(一)依著作權人通知,立即取下該涉嫌侵權的內容;或(二)ISP因其他管道知悉該等侵害情事,善意取下該涉嫌侵權的內容者,該ISP對著作權人及網路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