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物品併案申請設計專利之淺談
文/章正裕 專利師
鼓勵、保護、利用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我國專利法制定之精神所在。依據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專利之種類包含發明、新型以及設計專利,其中設計專利為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然而,創作人若有申請費用的成本考量,欲將多個物品在同一申請案中向我國申請設計專利,如又欠缺專利師的諮詢和建議,在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下,所生設計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恐不如預期。因此,有關多個物品於同一申請案中提出設計專利之申請(以下簡稱「併案申請」),本文就我國設計專利類型之相關規定,並比較國外合案申請之制度輔以說明,提供創作人有意以多個物品併案申請時作為參考。
一、我國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類型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我國專利法第121條之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可知,一物品除了可申請整體設計之外,亦可針對物品的部分申請部分設計。另有關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應用於物品者,亦得申請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
(二)另依我國專利法第127條之規定: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可知,二以上物品有近似之設計概念,可就近似於原設計之設計個別申請衍生設計,其中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均得單獨主張專利權。
(三)又依我國專利法第129條之規定: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可知,複數的物品,如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為成組販賣或是成組使用者,可在同一設計申請案提出申請。
二、以多個物品向我國申請設計專利之舉例與說明
如上圖所示,為一組包括湯匙、餐刀和餐叉的餐具組,欲將此餐具組向我國智慧局申請設計專利,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此餐具組在我國可申請的類型包括:
(一)整體/部分設計:
湯匙、餐刀和餐叉屬於三個設計,依現行專利法第121條的規定,可個別申請整體設計,或以部分申請部分設計。但在一設計一申請的原則下,這三個設計於我國是不能在同一個申請案中併案申請。
(二)衍生設計:
湯匙、餐刀和餐叉皆為餐具,屬於近似的物品,且皆具近似的外觀,故可選擇其中一者作為原設計,另外兩者再分別申請衍生設計。但原設計和其衍生設計屬於個別獨立的申請案,仍然不適用在同一個申請案中併案申請。
(三)成組設計:
湯匙、餐刀及餐叉是屬於同一大類(同為餐具組),且為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適合申請成組設計,可在一申請案中併案申請。
經上述舉例之說明可知,上圖所示之餐具組,如向我國智慧局申請設計專利,申請策略得以個別之湯匙、餐刀或餐叉申請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亦得以其中一者申請原設計而另二者申請衍生設計,或以整組餐具組申請成組設計。如因成本考量,希望能將湯匙、餐刀和餐叉提出併案申請的話,在我國僅能申請「成組設計」。在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下,「成組設計」可主張之專利權為所有物品之整體外觀,不得以個別物品單獨主張專利權。
三、比較國內外併案申請設計專利之異同
以多個物品併案申請設計專利,除了我國有所謂「成組設計」之設計類型外,在國際間亦有「合案申請」之制度,施行國家包括中國、美國、歐盟、日本及韓國等國,以下說明該些國家「合案申請」之制度和我國設計專利規定之異同:
(一)在中國方面,同一物品若有二個以上近似的外觀設計,能在同一設計案中申請「相似外觀設計」;另外,若二個以上設計屬同一類別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則能在同一設計案申請「成套外觀設計」。前述相似外觀設計及成套外觀設計雖和我國的衍生設計與成組設計相近,然而,中國對於二個以上相似的外觀設計能在同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反觀我國的衍生設計則須獨立於原設計而個別申請;另中國的成套外觀設計,其中的每個設計都能單獨主張專利權,反觀我國則以成組設計的整體外觀主張專利權。
(二)在美國方面,若一物品有多個實施例,且多個實施例間不具有可專利性的差異者,能以多實施例的型態於一件設計專利中提出申請,此和我國衍生設計的概念相似,然而,我國的衍生設計是獨立於原設計而須個別申請;另美國如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的獨立物品亦得於一件設計專利中提出申請,此和我國成組設計相近,且和我國成組設計同樣是以整體外觀主張專利權。
(三)在歐盟方面,多個設計均屬裝飾性設計者,得併案申請設計專利;另多個設計所欲結合或應用之產品均屬同一類別,亦得於一件申請案提出設計專利的申請。前述均屬裝飾性設計或均屬同一類別的多個設計,每一設計均能單獨主張專利權。
(四)在日本方面,亦有所謂組物意匠的制度,其係針對同時販賣、同時使用的組合物品,符合日本經濟產業省令所規定的物品,且整體意匠風格統一者,得以合案申請,組物意匠和我國成組設計同樣是以整體外觀主張專利權。
(五)在韓國方面,在無實體審查制度的指定類別中,申請人得在同一申請案中同時提出二十個以內的設計,各個設計得單獨主張專利權;另對於二個以上物品作為成組同時使用者,得申請成組設計,和我國成組設計同樣是以整體外觀主張專利權。
結語
依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以多個物品合併案申請設計專利,僅能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雖可降低申請專利的成本,但成組設計僅保護多個物品成組時整體的外觀,並不保護個別物品的外觀,故不能以成組設計中的任一物品主張專利權,此和中國、美國、歐盟、日本及韓國等國家之合案申請制度下,有多個設計中的每個設計均得單獨主張專利權者有所不同,欲以我國成組設計而為多個物品併案申請為策略者,仍應審慎考量其利弊所在。
1.專利法第121、127、129條 / 2.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 3.智慧財產權月刊(103年3月)-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 / 4.專利侵害判斷要點(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