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育種者的權益—台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現況與挑戰
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台灣農業在過去數十年間持續發展,隨著科技進步與市場需求的變遷,農業不再只是依賴自然環境的產業,而逐漸成為需要科學技術支持的領域。隨著全球化市場的擴展,農民不僅面對國內競爭,還需應對國際市場的壓力。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台灣梨農劉申權的「寶島甘露梨」育種成功並取得「品種權」,由於「寶島甘露梨」本身肉細多汁又耐放,深受國內消費者青睞,加上多年來劉先生在台灣淺山區推廣與輔導農民種植甘露梨,目前有500多名農友取得劉先生合法授權種植。
然而在此一風潮之下,不免出現部分未經劉先生合法授權的搶種者,因此劉先生遂針對台中一名涉及繁殖、販售種苗梨穗的王姓梨農提出告訴,並於近期獲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勝訴定讞的案例,成為國內農業科技及法制結合的重要典範。
本篇文章將以劉申權的「寶島甘露梨」為例,介紹台灣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包括法律的基礎、育種者的權益保障,以及現實中面臨的挑戰,並探討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背景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其本意是在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而制定的專門法律。隨著農業科技的進步,傳統農作物的品種改良已經成為提高農產品產量和品質的關鍵手段。這些品種的開發通常需要長時間的實驗與培育,而一旦成功育種,該品種便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價值,確實具有予以保護之必要性。
台灣早於 1988 年即參酌「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1978 年公約制定「植物種苗法」,施行品種命名及品種權利登記制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前農糧處負責受理, 2004 年配合農委會組織調整,移由農糧署接辦。嗣為鼓勵育種創新,加強保護無性繁殖作物新品種,參酌 UPOV 1991 年公約於 2004 年 4 月 21 日由總統令發布修正植物種苗法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
根據該法,農業種苗如同工業產品中的專利,育種者可以申請專有品種權,並享有排他性權利。在品種權的保護期內,品種權人對取得品種權品種之種苗、利用該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直接加工物,專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輸出入及持有等權利,其他人須取得品種權人授權,才能使用該品種。非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非法繁殖、銷售或使用該品種的種苗。劉申權的「寶島甘露梨」正是台灣育種者利用這一法律,成功維護自身權益的典型案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要點
1.品種權的申請與獲得
依照<種苗法>,育種者可向主管機關(通常為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申請品種權。申請品種權時,育種者需提供完整的品種資料,包括品種的特徵、培育過程、基因特性等。這些資料經過審查與鑑定後,方可核准並公告。
此外,根據<種苗法>第5條及第8條之規定,品種申請權人資格如下:
a. 一般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其中,育種者係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
b.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僱用人所有;
c.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育種者,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品種育種者。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品種。
而若是依前述規定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歸屬於僱用人或出資人時,品種育種者(受僱人及被聘請方)仍享有姓名表示權。
在「寶島甘露梨」案例中,該品種係由劉先生歷經多年的培育,其本身即為育種者,因此由劉先生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經由當時主管機關農委會審查與鑑定後,於2018年正式獲得「寶島甘露」品種權,這為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基礎,使他能夠對不法使用者提起法律訴訟。
2.品種權的保護範圍
依照<種苗法>第24條之規定:
第1項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
一、生產或繁殖。
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三、為銷售之要約。
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五、輸出、入。
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
第2項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前項各款之行為。
第3項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前項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為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但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
第4項 前二項權利之行使,以品種權人對第一項各款之行為,無合理行使權利之機會時為限。
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涵蓋了該品種的所有繁殖材料,這包括種子、苗木、插穗等。一旦品種權生效,未經育種者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繁殖或銷售該品種的種苗。這也意味著,若有人擅自使用該品種進行商業活動,育種者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劉先生的案例中,王姓梨農未經授權便大量繁殖並銷售甘露梨的種苗,這不僅侵犯了劉先生的品種權,也違反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最終,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王姓梨農需賠償劉先生90萬元,並支付自訴訟起算的5%年息,這不僅是對劉先生的支持,也是對其他育種者的重大激勵。
3.品種權的保護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植物品種的保護期自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通常為20至25年不等,具體期限根據植物種類有所不同。其中,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25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20年,期間係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育種者除了可以自行利用其品種權,也可以選擇將品種權授權給其他種苗公司或農民使用,以換取相應的授權費。劉先生將其品種權授權給數百名梨農,並收取5萬元的授權費(期間為25年),不但提供了其他梨農一個合法、低廉的授權管道,也為他創造了一個穩定的經濟收益,進而促進了「寶島甘露梨」的市場擴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挑戰
1.侵權行為的普遍性
在新聞報導中劉先生提到,台灣目前5名甘露梨農中就有4名是盜栽的,這顯示出侵權行為在台灣農業中的普遍性。許多農民出於利益考量,選擇避開授權費用,直接使用未經授權的種苗。這不僅是對育種者權益的侵犯,還損害了整個農業創新生態系統。
2.法律執行的困難
儘管<種苗法>為育種者提供了法律保護,但實際執行起來卻面臨諸多挑戰。首先,農民間往往存在利益糾葛,使得法律執行過程變得複雜。此外,侵權行為的證據收集難度大,育種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資源來進行舉證和訴訟,這對於中小型農民來說尤為困難。
劉先生的案例雖然最終勝訴,但他本人也於新聞報導中坦言,爭取育種者的權益非常不易,也需要相當冗長的訴訟歷程。建議政府應加強對農民的法律輔導,建立起更強的品種權保護意識,這不僅是為了保護育種者的權益,更是為了保障台灣農業的未來發展。
未來發展方向
1.強化法律教育與宣導
未來,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民和相關業者的法律教育,讓他們認識到品種權的重要性。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育種者的權益,更是為了鼓勵農業創新。當農民了解品種權法的重要性後,他們將更願意遵守相關規定,進而促進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2. 提供更多資源支持
對於中小型育種者來說,法律訴訟往往耗時耗力,且成本高昂。政府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基金,為育種者提供法律支持和資源,幫助他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也可以加強對農業創新的扶持,提供更多的科研資金和技術支持,幫助農民開發出更具市場競爭力的新品種。
3. 國際合作與交流
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台灣的農業不再僅僅面向國內市場,而是需要與國際市場接軌。因此,未來應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與交流,學習其他國家在品種權保護方面的成功經驗,並尋求在國際市場上進一步擴展台灣農產品的影響力。
結論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是保護農業創新與育種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對於促進農業發展、提升台灣農產品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劉申權的「寶島甘露梨」案例顯示出,在法律保護的支持下,育種者可以有效地捍衛自己的權益,並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收益。然而,侵權行為的普遍性、法律執行的難度以及國際競爭壓力,仍然是當前面臨的重要挑戰。
未來,政府應加強法律宣導,為育種者提供更多的資源支持,並促進國際合作,進一步強化台灣農業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只有在法律保障與市場創新雙重驅動下,台灣農業才能夠持續繁榮,並在全球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植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2. 品種權角力1/月產值破億引盜栽 「寶島甘露梨」創始人捍衛育種舉證苦,CTWANT顏瑋辰
3. 植物品種權面面觀-我國植物品種權制度及實施現況, 農糧署 林春良.黃淑汝
4.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全國法規資料庫